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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人为邦本,民贵君轻——爱国的理由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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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人为邦本,民贵君轻——爱国的理由和边界

《反人类的“爱国者”:1940年代东欧极右民族主义评述》结论

编者按:2025年11月起,日本读道社陆续推出“过秦阁丛书”中的首三本《强龙逞威:中国改革前的“反地方主义”运动》(2025年11月)、《反人类的“爱国者”:1940年代东欧极右民族主义评述》(2026年2月)、《多民族联邦的成败:南斯拉夫与印度之比较》(2026年3)。“读万卷书、行千里路”、知行合一,一向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修身理想,而这也成为学者秦晖在被退休之后的践行,也是这套“过秦阁丛书”的来源。本文为《反人类的“爱国者”:1940年代东欧极右民族主义评述》一书结论部分。

“爱国”是一种美好的情怀,如果它确实是一种真情的表达。在芸芸众生中我对自己的父母独有一份亲情,在千村万寨中我对自己的家乡独有一种怀念,在万里江山中我对自己的居住城市独有一份好感,在绿荫场上我独为自己的球队喝彩,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我希望自己所在的公司胜出,在祖国的各省各县中我也愿意自己的省、自己的县拔尖,……而在浩瀚星空中我也独爱自己所在的这颗蔚蓝色的地球,愿她永葆生机。

那么在地球之下、吾家吾县之上,在寰球各国中我对自己的祖国怀有一份爱心,不是理所当然吗?这有什么奇怪呢?有什么不对呢?当然,这就是一种平常心,也没有什么稀罕,不值得大肆吹嘘。寰球各国中我独爱吾国,这种爱国主义,下不比千村万寨中独爱吾乡的爱乡主义高尚,上不比浩瀚星空中独爱吾星的爱地球主义或世界主义高明,甚至也不比千万人中我独爱自己更加理所当然。尤其是,这种情感我自己有可以,但是强制别人也必须有,可能吗?有道理吗?不要说要求外国人也必须爱我们的国家,就是自己之外的本国国民,我能要求他什么呢?甚至于,一家子中的成年兄弟姐妹只要已经分家单过了,我能要求别人和我一样爱这个大家庭或家族吗?

当然,爱,作为一种感情是不能、也没法强求的。但是有些义务却不能推卸,这就不只是感情问题了。一家子人中父母可能对子女有所偏爱,子女同样对父母亲情不一,要求各自成家的兄弟姐妹对父母的感情一模一样,更是不现实的。但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养育之责,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就有赡养义务,这是可以要求的。法律、伦理有这种要求,兄弟姐妹间还可以定下契约把赡养义务具体化,这些义务应该履行。不能因为小时候父母偏爱大哥,现在我就可以把义务都推给大哥,自己袖手旁观如路人,这样是要挨骂的。当然这是传统时代,现代国家已经发展了国家养老保障制度,不再那么依靠“养儿防老”。但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是在我们这样的东方国家,社会保障也不发达,成年子女不能自给而仍然“啃老”的问题相当严重,把年老父母扔在国家办的养老院里不闻不问,也是要挨骂的。

中国人往往以家喻国,“国家”、“忠孝”、“君父”并称。那么在情感与义务两方面,国与家究竟有何异同呢?

现代中文“国家”这个概念,是西文中“Nation(国民,又被称为“国族”)”、“Country(国土)”和“State(国家机构或曰“政府”)”三个概念的结合。国土是个地理范围而不是一个人格概念,爱这片土地和爱家乡一样就是一种感情,土地作为财产和“领土”成为捍卫与争夺的东西,其实也是对人而言的,是对人、而不是对作为物的土地适用权利和义务。

而国民或Nation才是与“国家”相关的一切权利、权力和义务的主体。国民与其中一人比如“我”的关系,则事关“群己权界”。我在国中有权利,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我对国家有义务,这义务应该由法律规定,不管“爱不爱国”都需要履行,但权利和义务都是有边界的。依法纳税是义务,爱不爱都要纳,税外再捐助公益就是我的权利,捐了体现爱心,不捐也不是罪过。在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国家,应征服兵役是被征召公民的义务,但作为职业军人(志愿兵)就是你情我愿的契约,不能强征了。从法治角度讲,拒服兵役(以及服役期间违抗军纪)是要受惩罚的。但战死沙场并非法定义务而是纯粹的奉献。宁死不屈为国牺牲是光荣的烈士,国家在荣誉与物质上怎么回报都不过分;但尽职被俘并非罪过,而是次于牺牲的受难,应受尊重而非惩罚。把“宁屈不死”但并未倒戈事敌的本国战俘看成违背“爱国”义务,令其生不如死,这不是文明国家的所为。归国战俘不死于敌手却受到自己国家虐待,在逻辑上等于贬低了牺牲的烈士(似乎他们不是志愿赴难而是出于被迫),这不是战俘的耻辱,但却是国家的耻辱。

当然,这里所说的负责保障公民权利、同时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国家”,通常指的是执掌国权、承担国责的政府当局或“统治者”。而现代文明国家,统治者必须由国民(通常通过民主程序)授权,对国民尽责,而且权有界、责可问。从主权在民的意义上讲,统治者必须忠于国民,而非国民忠于统治者。这就与古旧过时的专制统治不同。

传统时代的“忠君爱国”不仅被当成美德,而且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现代公民国家当然不是这样了。即便就是在古代,中西先贤不懂得现代民主和群己权界,但也都知道权责对应。父母有养育之责,相应就有父权;而君主不养臣民,反而为民所养,所以古儒认为亲亲高于尊尊,“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西哲如洛克、卢梭,也都认为父权是“自然”的,而王权则严重违背自然,必须为民权所取代。更不用说到了近现代,连父权都已弱化成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能及于人格独立之成年子女,而况王权乎?

甚至于“主权在民”的现代国家,国民对其的义务也已经趋向于契约化。父母没法选择,而国籍是可以选择的。父母养育了我,而国家(政府)是我(纳税人)供养的。当今世界有几千万外籍华人,他们与我们作为“炎黄子孙”有血脉相连,他们对故乡的土地可能有深深的感情,对中华文化可能有高度的眷恋乃至认同,如果所在国政府禁止和阻挠这种认同(比如说不承认中文的地位,不让过春节等等)他们会利用民主制度进行正义的维权——但要明白:这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他们自己决定不再过春节而改过圣诞,他们的子女不再说汉语,我们可能遗憾,但无权指责。更重要的是,他们作为外国公民只对所在国、而不再对中国尽国民义务。他们向该国纳税而不向中国纳税,他们为该国服兵役(如果该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且征召他们)而不为中国服兵役,他们遵守该国、而非中国的法律,他们入籍时向该国宣誓效忠而放弃了对中国的效忠。但是,我们没有权利指责他们不“爱国”,而且他们事实上仍然可能热爱中国,不少人热心于给国内捐助和投资,除非中国当局处置太过乖离,他们通常会构成所在国的“亲华”力量。然而这种基于情感的“爱国”与中国国民必须尽的义务已经不是一回事。

就国民义务而言,现代国民也已不同于古代臣民。当今时代,“无代表,不纳税”成为公理。国权必须为民所授才有合法性。国如果不爱民,民又为什么要“爱国”?古儒都知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西哲更是不仅否定了王权,连民权也要讲究群己权界,必须细析为每个公民的人权。基本的人权不仅不应该被独裁的皇帝所破坏,甚至“多数”、“民主”也只应授之于“公权力”,行之于群域,而不能随意侵入己域,破坏自由与个人的基本人权。

所以现代“爱国主义”的对象第一不是对君主和统治者,而是对国民和公民国家而言,第二它主要用于与“外国”的关系,通常不在国内社会关系中使用这个概念。国是为民服务的,民不是为国服务的,国家主权是为了保卫国民的人权而设,不能反过来要求国民的人权服从于所谓的“国家主权”。“爱国者”的对立面是外国侵略者,不是所谓“不爱国”的本国国民,也不是并非侵略者的外国百姓。那种“不爱国人却‘爱国’,只爱‘民族’不爱民”的所谓“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不在现代文明的范围内,也不是我们所能认可的。

当然,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不同国家之间发生了冲突,“爱国”就成了有意义的概念,不仅和情感,而且与权利义务发生密切关系。一般地说,外国即便是现代民主国家,其国民所授的国权可以保护该国国民的人权,但是对于非其国民的他国人也完全可能造成侵犯。更何况是专制、威权乃至极权的外国!而自己的国家受到这种侵犯,人权也难得到保障。捍卫本国主权而抵抗他国侵略。既保卫主权也捍卫人权,就是理所当然的爱国事业。

在这个意义上,爱国不仅从情感和认同上可以感召国民,而且也可以在权利和义务的层面要求国民。但更重要的其实是,国民也应该以此要求接受国民委托、被授予了权力的治国者。治国者如果自我奉献于护国救国事业,克己奉公做出牺牲,那当然就是爱国英雄。即便“公私两利”于救国,既为救国也为巩固自己的地位,而在非常时期行使非常权力,要求国民为抗敌承担超常义务,甚至“一将功成万骨枯”,也应该予以谅解。条件是:第一敌国是完全不讲人权的野蛮侵略者,对其屈服将造成本国国民严重的主权和人权双重灾难,第二这种非常权力的行使限于军事抗敌的一时需要,且于军事需要结束后权力能恢复正常边界。

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为了一己私利出卖国家主权和国民权益,那就是“卖国贼”。请注意,“卖国贼”通常就是指掌握国权却出卖了国民权益的统治者而言。专制国家的国事“肉食者谋之”,百姓根本不能“妄议”,天下兴亡匹夫无权而难言有责,“商女不知亡国恨”也许算不得高尚,更不能说是爱国者,但也决不能说是“卖国贼”,因为国民的权益她是不可能“卖”得了的。而一个“朕即国家”的独夫民贼,完全可能把“国”当成自己的私产而视若珍宝,因而比寻常国民百姓、更不用说比“商女”更“爱国”,但在外敌的威逼利诱下也完全可能把“国”卖掉一部分,换取自己保住剩下的部分——他不会在乎国民权益,也完全有权“宁赠友邦不与家奴”。所以这种“卖国贼”同时完全可能就是“爱国贼”。

另一方面,他也可能因为“朕即国家”而以“爱国”为借口,镇压反对者,挥刀向国民,在国内制造人权与人道灾难,在国外侵略扩张涂炭黎民,甚至实行大屠杀。这就是所谓的“反人类的爱国者”。这些人或许扩张了版图,强化了“主权”,说他们“卖国”不是事实。就像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这类元恶大憝,可以说是反人类的罪魁祸首、恶贯满盈的独夫民贼、血债累累的杀人魔王,但从来没有人指责他们卖国,相反在极端民族主义群体中他们还是“爱国”的偶像。1945年后苏联统治东欧,把当地的反苏抗苏人物,尤其是苏德对抗中站队德方的人物都扣上“卖国贼”罪名,其实这些人多是极端民族主义者,一些人附德丧权却认为对本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些人联德抗苏还保持了相当的自主(甚至早于德国的“自主屠犹”)乃至扩张,还有一些人当时搞的“独立建国”与当代已获得国际承认的新兴国家具有同一民族主体和类似疆域,对这些民族而言他们不但不是卖国(此前无国何言乎“卖”),还似乎是“建国先驱”。苏联解体、东欧自主后,“卖国贼”的帽子显然已不成立,甚至“爱国”“建国”的桂冠还颇有奉送者,从而造成严重思想混乱,但这些人中不乏独夫民贼、杀人狂魔,他们造成了巨大的人权灾难,说他们是“爱国贼”确实不算冤枉。

总之,民为邦本,国为民用,人权为体,主权为用。在1940年代的纳粹德国和极权苏俄之间,从巴伦支海到黑海的广大地域上的众多小国,一方面两强相逼,主权危机,一方面民主失败,人权告急。虽然在当时的大形势下这些小国的应对无一成功,但却不是没有高下之别。曼纳海姆抗苏失败,虽败犹荣;与狼共舞,虽误可谅。他未能为芬兰国家保住完全的主权,却保住了芬兰民众的人权,为战后的繁荣富裕和冷战后最终摆脱屈辱的“芬兰化”奠定了基础,不失为大醇小疵的一代人杰。而霍尔蒂、安东尼斯库对内镇压,“自主屠犹”,对外附德,虽扩张版图于一时,终究是残民独夫,难翻铁案。菲洛夫附德虽出于无奈,人权纪录却十分糟糕,虽罪不至死,但不足为训。沃罗申建国失败,附德未遂,并无大恶,乌克兰为其平反,尊为建国先驱,非议不多。而蒂索虽号称建国,但不仅外附希魔,主权不张,且内学纳粹,践踏人权,今天的斯洛伐克对其并无好评。

由此看来人权高于主权,总体上是没错的。别人且不论,这个地方的共产党人应该最清楚:当年纳粹德国、军国日本耀兵四海,威震八荒,“主权”可谓盛极一时,但人权败坏至极。及至战败,占领军统治下主权一时归零,但人权却在本国极权统治崩溃后得到恢复。德日共产党人在“主权”膨胀时纷纷出逃,却在主权归零时回国享受人权。他们显然知道在主权和人权两者缺一的情况下该如何选择。当然两者俱全是最好的,但这只能在人权为体的基础上实现。

不过,总体上人权高于主权,并不等于任何时候任何程度的人权都无条件优先。因为人权与主权的被侵犯程度都有大小之分,严重的人权灾难固然不能在主权的遮蔽下被放任,轻微的人权缺失也不能作为严重侵犯主权的理由。在我们研究的东欧这个时期,典型的例子就是当年捷克斯洛伐克镇压苏台德日耳曼人骚乱时确实有些伤亡,但希特勒以此为借口悍然吞并苏台德乃至整个捷克,完全摧毁一个主权国家,无疑是邪恶的罪行。而与此类似但更为极端的事例就是最近的普京吞并克里米亚:普京自己声称那里“滴血未流”,仅仅因为乌克兰议会取消俄语官方语言地位(其实乌克兰总统已经叫停了这个决议)被认为侵犯了俄族居民的语言权利,普京就可以出兵吞并该地,赤裸裸地践踏乌克兰的主权。看来“反人类的爱国者”并没有绝迹于当今世界,我们回顾这段历史,也是正当其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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