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懷疑論不足以支持容忍成為一種美德,而容忍本身也不足以支持自由的必要。”本文選擇《左翼自由主義:公平社會的理念》(台北:春山出版)第8章。
一九五九年三月,胡適先生在臺灣的《自由中國》雜誌上發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叫〈容忍與自由〉。這篇文章引來毛子水、殷海光等先生回應,胡適遂在同年《自由中國》十週年紀念會上,進一步闡述其觀點。這兩篇文章,已成為中國自由主義發展史的重要文獻。1
胡適的主要觀點如下:一,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沒有容忍,就不會有自由。」容忍是政治自由、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基礎。二,容忍是一種極為難得的態度,是一種值得讚許的美德。三,不容忍的根源,主要源於人們相信自己所信就是絕對真理。「一切對異端的迫害,一切對『異己』的摧殘,一切宗教自由的禁止,一切思想言論的被壓迫,都由於這一點深信自己是不會錯的心理。」四,要養成容忍的雅量,就必須承認自己的想法不一定是對的,而是總有犯錯的可能。容忍的基礎,建立在一種溫和的懷疑論之上。它是溫和的,因為它並不否認有真理,而只是要求人們對當下所信抱一種懷疑的、不確定的態度。胡適因此說:「所有一切保障自由的法律和制度,都可以說建立在『理未易明』這句話上面。」2
胡適對容忍的強調,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3但就理念來說,他對容忍和自由兩者關係的理解,我認為沒有足夠的說服力。我以下將指出,懷疑論不足以支持容忍成為一種美德,而容忍本身也不足以支持自由的必要。
一
在政治哲學中,容忍(toleration,有時也譯為「寬容」)作為一種美德,一般指的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言論、思想、信仰和行為等極不認可(disapprove),同時相信自己的不認可是有理由的,可是卻有意識地選擇約束自己不加干涉──即使他有能力這樣做。而這種自我約束,是道德上值得讚許的,所以才視為美德。這裡的容忍者,可以是個人和團體,但更多是指向政府,因為往往只有政府才擁有干涉及限制他人行動的權力。在各種有關容忍的案例中,最經典的是宗教容忍。4
此一定義,有幾點值得留意。第一,容忍必然意味著一方對另一方的負面評價,即容忍者認為他人的思想行為是錯的、不可取的,甚至在道德上是可譴責的,同時認為自己的觀點立場是真的和對的。所以,容忍絕對不是無所謂或不在乎。容忍的「忍」,其實有「忍受」之意,正好捕捉了那種不得已的感覺。此外,容忍往往意味著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弱者通常談不上容忍強者。5
第二,容忍的態度,並非一概適用於所有場合。例如沒有人會認為容忍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是應該的,因為這些歧視本身便是錯的。我們要做的,是立法禁止這些歧視。與此同時,有些對他人的負面評價,如果一開始便是不妥,那麼基於這些評價而做出的容忍,也是不合理的。例如在很長時間,異性戀對同性戀的容忍,被視為難得的美德。來到今天,愈來愈多人認為,這樣做反而隱含了某種歧視性判斷:同性戀本身是道德上錯的。他們指出,同性戀者真正需要的,是平等的尊重,是和異性戀者享有相同的權利,而不是他者的容忍,因為這樣會帶給他們一種不獲得恰當承認(recognition)的傷害。
由此可見,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容忍都是美德。我們必須對被容忍之事,有這樣一種判斷:一方面容忍者所做出的負面評價是可理解的,同時容許這些信仰和行為的存在是可接受的,甚至是應該的(不同宗教之間的容忍是很好的例子)。正是在這個特定範圍內,容忍才被視為美德。當然,基於什麼標準來界定這個範圍,是很困難的事,因為什麼是不應容忍的,什麼是可容忍的,什麼是和容忍無關的,本身就是極具爭議性的議題,需要通過實質的道德論證來確定。
第三,不在乎(indifference)、容忍和尊重,是性質不同的三種態度,雖然出來的結果,都是某一方選擇不干涉另一方。容忍往往處於兩者中間:容忍者在乎別人做些什麼,同時認為這些行為並不值得尊重,但最後選擇了自我約束。真正的問題是:既然他認為別人的信仰是錯的,可能對當事人及社會帶來很壞的後果,同時他又有能力阻止對方的行動,為什麼他應該保持克制?
有人或會說,這樣做純粹出於自我保護,因為容忍者計算過,如果不這樣做,難保他朝別人不會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可是,如果這是容忍的唯一理由,我們就很難說容忍是一種美德,因為我們完全可以想像另一種可能:在情況許可下,為了確保敵人沒有機會報復,便採用加倍殘暴的手段將對方徹底消滅。基於自利計算,不容忍同樣可以很理性(rational)。6
所以,如果容忍是一種穩定、持久且出於自願的美德,容忍者的決定便必須基於道德理由。這些理由的性質,既要和他對別人的信仰所做的負面評價的理由不一樣,同時要讓前一類理由凌駕後一類理由。基本思路是這樣:「我雖然不認可你的觀點和作為,但基於某些更重要的理由,我選擇容忍,不干涉你的行為。」這些理由是什麼?為何它們具有如此重的道德分量,使得人們能夠培養出容忍這種很不容易的德性?
二
現在讓我們來檢視一下胡適的論證。胡適認為,容忍的主要理由,就是容忍者意識到自己可能會錯,並由此養成容人之量,不隨便干涉他人的自由。「因為難免有錯,便應該容忍逆耳之言。」7 胡適實際上認為,如果一個人堅信真理在握,就沒有容忍的理由,而這正是歷史上各種宗教和政治不寬容的主要原因。容忍的必要條件,是當事人須對自己的信念,恆常地抱一種懷疑和不確定的態度。只有這樣,人才會保持謙遜和不獨斷。
這個論證最大的問題,是將「容忍作為美德」最關鍵的難題消解了。這個難題是:如果我堅信自己所信為真,我仍有理由容忍嗎?胡適的回答是,沒有那樣的理由。可是,這個回應本身,卻迴避了「容忍」中最迫切的問題:最需要寬容的時候,正是人們深信自己所信是對、而他人所信是錯的時候。8 十七世紀以降的自由主義傳統,都在努力尋找回答這個難題的方法。
自由主義不願意接受胡適的論證,至少有兩個原因。首先,自由主義沒有正當理由這樣做。它不能要求說,為了容忍的出現,所有人必須培養出一種懷疑論的態度。這一來很難做到,二來違反了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尊重每個人的信仰,包括人們如何理解和實踐自己的信仰。誠然,在多元開放的社會,人們會相對容易培養出一種非獨斷、不排他,且較易承認自己可能會錯的生活態度,而這種態度也可能有利於社會變得寬容,可是自由主義不能為了這個後果,而要求人們變成懷疑論者。這等於另一種不寬容。再者,既然自由主義堅信容忍是美德,如果沿用懷疑論的邏輯,那麼「容忍作為美德」這一命題本身便可能是錯的,有權力的一方選擇不容忍,似乎也就沒什麼不可以。
自由主義還有另一個理由拒絕這種論證,我將之稱為人的「信仰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belief)。胡適在他的文章中曾很感激地說:「這個國家、這個社會、這個世界,絕大多數人是信神的,居然能有這雅量,能容忍我的無神論,能容忍我這個不信神也不信靈魂不滅的人。」為什麼這些信神的人會容忍胡適這樣的無神論者?按胡適本人的邏輯,那必然是因為這些信神者對自己所信的宗教抱持懷疑態度,覺得自己可能會錯,所以才容忍他的無神論。
可是,對大多數信神的人來說,他們一定不願意接受這種解釋,而且會覺得很反感,認為這曲解了他們的信仰。對一個全心全意投入某個信仰且深信其為世間真理的教徒來說,他不可能這樣對胡適說:我之所以容忍你,因為我同意無神論也有可能為真,而我無法確定自己的信仰必然為真。為什麼呢?因為這種態度將令他的信仰生命變得割裂和異化。對他而言,信仰是個人生命的整體投入,一種全心全意的相信。他不可能既是虔誠的信徒,同時又是自己信仰的懷疑論者。這種不一致,對胡適來說問題可能不大,但對教徒來說,卻是對自己信仰生命的背叛。
胡適似乎沒有意識到,在懷疑論和信仰之間,有很大的張力。他只是理所當然地假定,那些容忍他的無神論的人,都已接受了懷疑論,卻沒有考慮可能有其他理由支持他們的決定。我們可以見到,如果自由主義的容忍觀建立在懷疑論之上,那不僅沒有說服力,同時會被認為是對真誠信仰者的不尊重。我們於是回到最初的問題:如果我們堅信某種信仰為真,我們仍有理由選擇容忍異見者嗎?
三
自由主義會說:有的,理由在於尊重每個人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自主的意思,是自我作主。自由主義認為,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的主人,有理性能力去構想和規劃自己想過的生活,活出自己生命的意義。就此而言,人是有自由意志且能對自己生命負責的行動主體。因此,我們應該尊重每個人的選擇。這並不是說每個人的選擇必然是最好的,而是說尊重個體的選擇,是尊重人作為自主的理性存有最為恰當的方式。基於此,自由主義便可以說:儘管我不同意你的信仰,而我仍然有理由容忍它的存在,因為我尊重你是自主的個體。在這個論證裡,我並不需要成為懷疑論者,而同時又有理由對你寬容。
我們因此可以見到,容忍作為美德,其實牽涉兩類性質不同的理由。第一類理由,關乎容忍者對被容忍者的信仰的負面評價。第二類理由,關乎容忍者對被容忍者的獨立人格的尊重。這兩類理由同時存在,並能很合理地解釋容忍的雙重特性:一方面不同意對方的觀點,另一方面選擇不做干涉。容忍背後的理由,是對個人自主的尊重,而不是對一己信仰的懷疑。這樣的論證,顯然和胡適的想法不一樣。
讀者或會問,既然兩類理由同時存在於主體身上,當它們有衝突時,為什麼對個人自主的尊重必然能夠凌駕對別人信仰的反感?確實保證不了。事實上,人類歷史上各種各樣的不寬容事件,已經說明這點。這正好說明,培養容忍的美德是如此地不容易。艱難之處,不在於你要承認自己也有機會犯錯,而在於你堅信自己沒有錯的同時,仍然願意放下你和別人在道德、政治和信仰上的深刻分歧,看到別人也是人,是理性自主且值得我們尊重的獨立個體,從而約束自己支配和壓迫他人的衝動。
不過,在自由民主社會,容忍的難題已通過一種巧妙的政治分工得到相當程度的解決,那就是基於政教分離而逐漸發展出來的平等權利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國家最重要的責任,不是去宣揚和支持某種宗教,而是保障每個公民享有平等權利去追求和實現自己的信仰,這些權利包括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和結社自由等。我們甚至可以說,在這個過程中,自由社會慢慢完成了一種由容忍到尊重的過渡,因為在國家賦予公民平等權利時,它的理由不是容忍,而是尊重。例如國家再不能說,容許伊斯蘭教徒享有信仰自由,是對他們的容忍。在民主社會,國家對不同宗教,理應一視同仁和公平對待。既然國家不再有自己的國教,那麼不同公民的信仰選擇,就與國家無關。這種過渡完成後,權利話語遂逐漸取代容忍話語。
四
我們因此可以說,胡適認為沒有容忍就沒有自由的說法,並不準確。沒錯,容忍會導致某種不干涉,但這只是支持個人自由的其中一種途徑,而不是唯一的方式。自由主義可以訴諸「個人自主」來證成思想和信仰自由,而不用說這是國家或大多數人或某個政黨對另一些人容忍的結果。不僅不需要,有時甚至不應該,例如我們不應懇求執政黨和它的領袖在政治上容忍反對派,而應要求它充分尊重反對派應有的政治權利。
為什麼呢?因為這兩種要求的性質,其實完全不同。前者不僅預設了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同時隱隱然默認了這種不對等的合理性。於是,容忍就彷彿是掌握權力的一方對沒有權力的另一方的施捨,而這種施捨還能獲得讚許。後者卻顛覆了這種關係,強調作為國家的平等公民,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本來就是所有人應享的權利。我們完全可以理解,在某些歷史時刻,基於政治現實,懇求統治者容忍異見者也許是不得不為之事。不過,如果將容忍作為自由的基礎,甚至認為容忍話語較權利話語更為重要,那麼就不見得是對自由主義很好的辯護。
胡適先生被譽為中國自由主義之父,我認為當之無愧。我對他的學問與為人,有極高評價。我也留意到,胡先生在其他地方對自由主義的闡釋和論述,並不總是以容忍作為唯一的出發點。9 不過,由於這兩篇文章影響力太大,以至許多人很容易就認為,要談自由主義,就必須從「容忍比自由更重要」談起。我在本章指出,如果我們將自由建基於容忍,同時將容忍建基於懷疑論,將會雙重削弱自由主義的說服力和吸引力。要為自由和容忍辯護,我們應該另尋更好的理由,而我認為,個人自主論是其中一條出路。
*本文收在周保松,《左翼自由主義:公平社會的理念》(台北:春山出版)第8章,頁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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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注釋:
1 第一篇文章的題目是〈容忍與自由〉,第二篇是〈「容忍與自由」—《自由中國》十週年紀念會上講詞〉,均收錄於張忠棟等編,1999,《什麼是自由主義》,唐山出版社。
2 以上引文分別見於《什麼是自由主義》,頁377-382、395-403。溫和懷疑論的說法,是我的詮釋。
3 胡適與《自由中國》種種,可參考:雷震,1978,《雷震回憶錄》。七十年代雜誌社;余英時,2004,《重尋胡適歷程—胡適生平與思想再認識》。聯經出版;吳乃德,2013,《百年追求:臺灣民主運動的故事》卷二 自由的挫敗。衛城出版。
4 容忍作為一種德性的定義,可參考Susan Mendus, 1989, Toleration and the Limits of Liberalism, Macmillan, pp. 1-21。
5 當然,即使弱勢一方沒有權力這樣做,在信念上依然可以對他人抱一種不容忍的態度。關於這點,可見Bernard Williams, 1996, “Toleration: An Impossible Virtue?” in Toleration: An Elusive Virtue, ed. David Hey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 19。
6 這裡所說的理性,是指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或手段-目的理性(means-end rationality)。
7 「容忍與自由」—《自由中國》十週年紀念會上講詞〉,《什麼是自由主義》。頁397。
8 這就是所謂的「寬容的悖論」。見 Williams, “Toleration: An Impossible Virtue?” in Toleration: An Elusive Virtue, p. 18。
9 例如可參考胡適,〈自由主義是什麼?〉及〈我們必須選擇我們的方向〉,均收在《什麼是自由主義》,頁215-218及頁219-223。
(為什麼這些信神的人會容忍胡適這樣的無神論者?按胡適本人的邏輯,那必然是因為這些信神者對自己所信的宗教抱持懷疑態度,覺得自己可能會錯,所以才容忍他的無神論。可是,對大多數信神的人來說,他們一定不願意接受這種解釋……)從本文似乎從未提及基督教的普罪均惡論來看,無論胡適之還是本文作者,都衹能將「寬容」歸結於「懷疑」了。衹不過信徒之所以「寬容」無神論者,正如本文作者所説的,不一定出自對本身信仰的「懷疑」,而是認定無神論者跟自己一樣,同是「罪人」,甚至是有待救贖的迷途羔羊吧?信徒并不能因此「judge」別人。因此衹能對異己者「寬容」。另外一方面則是對「神」如何定義存在岐見。若衹是將「神」看作能飛天遁地的妖怪,就無法理解很多科學家(牛頓?)的信仰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