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公權| 思想控制:鄉村控制的局限
編者按: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期間,鄉村控制體系看來對清朝的相對穩定做出了實質的貢獻,此時帝國的行政比起後來的歲月來得有效,歷史環境也比較有利。只要這些機構協助讓各部分的人民普遍地服從清朝的統治,它們對皇家的目的就非常有用了。不過,我們不能因此就認為,鄉村控制體系(即使在最適合發揮作用期間)運作得像清朝統治者多次強調的那樣效能全開,它並沒有讓鄉下居民對非法行為或「邪說」免疫。在清朝統治的各個時期,騷亂、叛變或「匪」此起彼落;跟稅收相關的逃稅、欺騙敲詐,一直煩擾著清政府;地方糧倉、鄉村學校和鄉約宣講制度從未真正發揮作用,不論是在任何特定時間點就全國範圍來說,或是在任何特定地方維持一段相當長的時期。前面所提示的證據,毫無疑問地顯示清朝可用的鄉村控制並非完全有效。
那個體系的部分功效也不是一直都存在。當十九世紀帝國的行政開始腐敗,清帝國的環境變得更壞之時,雖然並不完整但還算一度占優勢的社會安寧快速破碎,清政府的威望迅速下降,地方變亂爆發的頻率越來越高、規模越來越大;其中一些發展成威脅清朝統治的全國性反叛。我們不得不認為,到了十九世紀中葉,鄉村控制體系的實際作用已經喪失殆盡。無論它在此之前為清朝的帝國安全提供什麼樣的服務,現在已經沒有什麼利用價值了。面對貧窮和動盪的上升浪潮,治安、思想影響、災荒救濟及其他控制工具全都無能為力。「同治中興」以來,清政府恢復鄉村控制體系的做法虛應故事,因而收效甚微。
本文選自聯經出版最新出版的蕭公權《中國鄉村:論19世紀的帝國控制【全新校訂版】》第六章《思想控制:鄉約及其他制度》中“鄉村控制的局限”一節。出版社授權刊發。
《中國鄉村:論19世紀的帝國控制【全新校訂版】》 蕭公權/著
我們已經看過了十九世紀運作(或停止運作)的各種鄉村控制的機制,以及它們為何不能達到理論上可以產生的結果。接下來要嘗試廣泛地評論它們對清朝統治的用處,並概括地解釋限制它們運作的因素。
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期間,鄉村控制體系看來對清朝的相對穩定做出了實質的貢獻,此時帝國的行政比起後來的歲月來得有效,歷史環境也比較有利。只要這些機構協助讓各部分的人民普遍地服從清朝的統治,它們對皇家的目的就非常有用了。不過,我們不能因此就認為,鄉村控制體系(即使在最適合發揮作用期間)運作得像清朝統治者多次強調的那樣效能全開,它並沒有讓鄉下居民對非法行為或「邪說」免疫。在清朝統治的各個時期,騷亂、叛變或「匪」此起彼落;跟稅收相關的逃稅、欺騙敲詐,一直煩擾著清政府;地方糧倉、鄉村學校和鄉約宣講制度從未真正發揮作用,不論是在任何特定時間點就全國範圍來說,或是在任何特定地方維持一段相當長的時期。前面所提示的證據,毫無疑問地顯示清朝可用的鄉村控制並非完全有效。
那個體系的部分功效也不是一直都存在。當十九世紀帝國的行政開始腐敗,清帝國的環境變得更壞之時,雖然並不完整但還算一度占優勢的社會安寧快速破碎,清政府的威望迅速下降,地方變亂爆發的頻率越來越高、規模越來越大;其中一些發展成威脅清朝統治的全國性反叛。我們不得不認為,到了十九世紀中葉,鄉村控制體系的實際作用已經喪失殆盡。無論它在此之前為清朝的帝國安全提供什麼樣的服務,現在已經沒有什麼利用價值了。面對貧窮和動盪的上升浪潮,治安、思想影響、災荒救濟及其他控制工具全都無能為力。「同治中興」以來,清政府恢復鄉村控制體系的做法虛應故事,因而收效甚微。
限制鄉村控制功效的,看來正是讓它成為必要的相同環境。眾多人口分布在廣闊的土地上,交通工具又極為落後;絕大多數的鄉村人口貧窮、無知;居民主要劃分為兩個階層,一個階層為統治者行政官員,另一個階層只是被統治的臣民;一個外來王朝統治著一批讓統治者不能信任的臣民——所有這些環境使得鄉村控制成為清朝皇帝們特別重要的任務。他們採行了一套鄉村控制體系,既要尋求利用地方居民的服務來幫助推動,又要小心防止出現地方自治,因此採取嚴密的官方監督。換句話說,他們採行的體系適合環境的邏輯,或許比其他任何可能設計出來的體系更能滿足情況的要求。
兩大關鍵因素限制了鄉村控制的運作效率。其一,清政府不得不依靠地方居民的幫助來運作控制機制,但是由於這些居民的態度不易改變,以及有點諷刺的是,由於清政府本身的基本目的,不可能讓他們發揮真正有用的幫助。鄉村控制設計的考量是,鄉村大眾普遍的被動,對政治的不關心;它主要目的就在於讓這些心態永遠保留下去,這樣遼闊的鄉村地區對王朝就是安全的。但是,控制體系的運作,部分是基於害怕與猜疑心理;另一部分是一種假設,認為一種確保順從的方法,就是讓被統治者依靠政府解決物質生活或取得社會利益。清政府沒有嘗試發展鄉人的能力或意願,來為其所在地區或帝國提供積極而實際的服務。的確,人們有理由充分認為,清朝皇帝根本不想付出代價——促進地方居民的積極參與——來讓控制機制完全有效地運作,以免地方獨立因此變成中央集權專制政體的傷害。看來,在鄉村控制體系的不完全有效與冒著地方自主的危險之間,統治者作出不得不然的選擇。從長遠來看,這個選擇並不是幸運的。這樣一來,鄉村控制只能不幸地主要依賴那些被控制者的消極順從。這樣維持的政治穩定只是因為偶然沒有爆發動亂,而不是建立在積極服從的穩固基礎上。當危機和災禍爆發時,當清朝的威望和權力受到嚴重損害時,鄉人習慣上的膽怯立刻就被絕望所取代,那個並不穩固、並不完美的社會安寧立刻遭到嚴重破壞,即使枝椏交錯的鄉村控制體系仍然存在。
第二個因素更直接地限制了那個體系的效用。清朝統治者並不信任鄉村居民來運作各種控制機制。基於這種情勢的推理,統治者不得不依靠地方官來注意它,確定這些機制是以合適而安全的方式在運作。州縣官有效而認真的監督,因此成為鄉村控制成功必不可少的條件。但是依照清政府的理論與實際,幾乎不可能培養出能夠執行這種監督的地方官。從清朝初年開始,統治者的興趣都是讓官員們順從、奉承,而不是培養出有效的行政能力。真正的權力很少授權給任何官員;也沒有嘗試培養出官員們在平時作出明智決定,或面對危機的實用智慧。皇帝們所採取的每一項管理官員的規定,目標幾乎都是要讓他們變成沒有毒害的;就像每一種鄉村控制的手段,都是要讓農民變成溫和與沒有危害的。因此,「科舉學校」制度鼓勵的是作文技巧(只要它適當地運作),而不是訓練有行政能力的人。全面檢查與監督的體系防止了公然的抗命,但同時也與熟練、充滿精力的官僚政治無緣。不給政府官員足夠的薪水,而准許他們在財政上自行設法;這種做法實際上迫使他們走向貪汙、腐敗。這樣造成的情勢對政權的穩定很難是有利的——一個龐大、經常吃不飽的鄉村人口,處在薪水太少、能力有問題的地方官的控制下,中間還夾著一群特權有點膨脹的鄉紳,他們的利益和動機經常與前兩個階層大不相同。由於得不到鄉村居民的積極支持,本來已經降低了作用性的鄉村控制,又因為地方官無法有效監督其運作,更進一步受到損害。
清朝官員的素質並非都是或一直都是很差的。概括地說,清朝早期的州縣官員比晚期的要認真一些。一位中國作者根據個人經驗指出,十八世紀初的州縣官經常注意自己辦公室裡的工作;但在隨後二、三十年裡,情況大變,大多數州縣官員除了關心他們的官位能替個人帶來多少銀子外,很少談到其他事。和珅貪汙腐敗的影響,導致十八世紀末地方行政的進一步敗壞。十九世紀的情況並未改善。事實上,帝國的行政本身就顯現病入膏肓的明確徵兆,尤其是在充滿風暴的十九世紀中葉之後。一位在北京任職四十年的知名高官說,在十九世紀的最後幾十年,情況的確令人傷心:各部院官員常常不到衙署辦公;有時根本看不到有一個人在處理公務。一八七○年代,戶部用來保存新鑄錢幣的倉庫因失修而倒塌,鑄幣廠周圍的圍牆有些不見了。一次清點時發現,戶部鑄造的大量銅錢被官員盜走了,但朝廷竟沒有逮捕他們(不知什麼原因)。在一八七六年(光緒二年)初舉行的京試中,負責準備題紙的官員在試卷上把日期「光緒」(今上的年號)誤寫成「同治」(已故皇帝的年號)。這個不可饒恕的錯誤發現得太遲了,已經來不及更正,只好把印錯的年號從試卷紙上裁掉後,將試題分發給考生。其他怠忽職守、無能或徹底腐敗的事例,俯拾皆是。有人會問,如果在最高行政層次的官員處理公務都是這麼沒有責任感(即使只是偶然),怎麼能夠期望一般州縣官認真而有效地履行其賦予他的職責?又怎麼能夠期望他能有效地監督鄉村控制?這還只是他被授予的眾多累人的職責之一。
這樣,地方官員令人失望的素質(部分歸因於帝國控制的結果),顯然是限制鄉村控制體系有效性的又一因素。很可能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是優秀的地方行政(如果有這樣的種行政的話),也不能完全解決鄉村控制問題。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沒有一套相當有效的地方行政體系,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鄉村控制不可能完全有效。
前面幾章嘗試說明清代鄉村控制體系的理論與實際,以及評估它對清政府的用處。在剩下的幾章將要追蹤對鄉村居民及其生活方式的控制的效果,並描述他們對控制的反應。希望這樣能夠更完整地顯示鄉村控制對帝國整體的影響,更準確地評價這種控制作為專制統治下維持政治穩定的工具所發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