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濂|自由市场是公平的吗?——约翰·托马西与新古典自由主义
编者按:托马西与哈耶克的区别在于,他虽然反对 福利国家,却接受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吸引力,希望在哈耶克与罗尔斯之间谋求共识。托马西的这一“破冰”努力值得肯定,自由主 义家族内部若想实现某种意义的和解,就只能在哈耶克与罗尔斯之间寻 找平衡点,比哈耶克更右的自由意志主义和比罗尔斯更左的运气均等主 义本质上都属于“非现实的乌托邦”。本文为周濂专栏第一篇。同时也是书评专题“自由主义怎么了”讨论文章之一。
自由市场是公平的吗?
——约翰·托马西与新古典自由主义1
随着唐纳德·特朗普正式就任美国第45任总统,“自由主义 者”(liberal)在今天的美国越发显得处境尴尬。事实上早在奥巴马总统 任职期间,一些共和党议员以及偏保守的媒体和网站就不断地给他贴 上“自由主义者”甚至是“社会主义者”的标签,以期达到“污名化”的效 果。这个现象充分说明“自由主义”(liberalism)在美国早已不是天然的 褒义词,即便还不至于落到声名狼藉的地步,至少也是毁誉参半的。
杰森·布伦南(Jason Brennan)指出,在流行的美国政治学中,“自由主义者”常常被用来形容中间偏左,但又不像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主 义者那么激进的人。他们的基本主张包括:政府对于经济事务的高度控 制、大范围的福利国家以及对公民权利的 强力承诺。 [2] 与此相对,“自 由意志主义者”(libertarian) [3] 虽然对公民权利的承诺要强于“自由主 义者”,但他们并不支持大政府或者大规模的福利国家政策,因此不能 被称为“自由主义者”。 [4]
相比之下,在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者”的内涵更加具有包容性。按 照布伦南的观点,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指的就是支持自由的人。 只要一个人把自由视为指导政治的根本价值,把尊重自由视为对政治行 为的首要限制,承诺尊重和促进个人自由,那他就是自由主义者。 [5] 就此而言,自由意志主义者和古典自由主义者 [6] 都属于自由主义者。
虽然在政治哲学中同属自由主义家族,但是这场家族内部之争远没 有想象中的那么温和,反倒因为政治光谱上的接近让分歧变得愈发尖 锐。约翰·托马西对此做过形象而扼要的概述:“自由主义思想的概念景观(the conceptual landscape)已经冰冻得太久。这一冰冻景观的一边是 传统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和古典自由主义者的阵营......在另一边我们看到 的是传统上的高级自由主义(high liberalism) [7] 的阵营......财产权还 是分配正义,有限政府还是慎议民主,自由市场还是公平,要么这一 边,要么那一边,每个人都必须做出选择。” [8]
晚近以来,一批自称“新古典自由主义者”(另一种说法是“软心肠 的自由意志主义者”)的学者试图打破僵局,通过整合各派的思想资 源,超越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模式,为自由主义蹚出一条新路。作为这 一立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托马西在2012年 出版的《自由市场的公平性》中详尽阐释了新古典自由主义的研究方向与基本框架。具体来说, 他一方面认同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主张的“私人经济自 由”和“自生自发的秩序”,另一方面又推崇高级自由主义承诺的“社会正 义”和“政治证成的慎议进路”,试图把“私人经济自由与社会正义、自发 秩序与民主自治、自由市场与公平”这些长期被视为无法结合的观念结 合在一起。 [9]
事实上,在新古典自由主义之前已经存在各种融合主义的学术努 力,比如“自由-意志主义者”(liberaltarian)认为自由意志主义与左翼 自由主义拥有共同的道德追求(关注穷人),它们的差别只是一个经验 问题,也即到底用哪种制度——(大体上的)自由市场还是(大体上 的)大政府——才能最好地尊重或者有助于实现这一共享的道德追求。 [10] 左翼自由意志主义者(leftlibertarian)虽然接受“自我所有权”的前 提,但认为世界一开始不是无主的而是共有的,由此出发反对初始占有 的绝对性,要求对自由市场和资本主义所产生的贫富差距有所限制。 [11] 对比上述两种方案,托马西认为他主张的“市场民主制”在混合性上 有其深刻的内涵:“从实质性的道德追求来看,市场民主制算是古典自 由主义思想,而在证成性基础方面,则属于高级自由主义。” [12] 换言 之,这不是一种简单的概念拼贴或者理论重组,而是方法论意义上 的“证成性的混合”(justificatory hybrid) [13] 。
托马西将政治争论分为三个层面,分别是政治哲学、政治理论以及 公共政策。政治哲学是“关于政治问题的纯粹道德论述的 层面,这个层 面所关注的只是确认用于评价一个社会基本制度的道德上恰当的标 准”。 [14] 这部分的工作涉及基本的哲学观念、证成基础以及论证方法。 政治理论首先关注的是“在政治哲学层面认定的正义原则和道德上可容 许的候选政体” [15] ,例如究竟是市场民主制还是财产所有的民主制能够
更好地实现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公共政策层面主要探讨“在那些政治 理论层面所采纳的政体类型范围内,受政治哲学层面认定的道德原则指 导,决定应该追求的特定法律、监管措施以及公共项目”。 [16] 虽然托马 西的“市场民主制”同时在这三个层面上展开工作,但是作为“理想理 论”以及“研究项目”,托马西的工作主要在政治哲学层面,在这个层面 上他提出的两个主要命题是:第一,就充分实践和发展“民主社会的公 民理想”而言,重视“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市场民主制”比不重视该 自由的高级自由主义在道德上要更优越;第二,就实现社会正义这个目 标而言,重视“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市场民主制”比不重视该自由的 罗尔斯式的解释在道德上要更优越。
本文将针对上述两个命题展开分析。我们的基本论点是,就“厚版 本的经济自由观”这个论题而言,因为托马西放弃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 意志主义的传统论证思路,求助于高级自由主义的理想论证,由此必须 接受来自高级自由主义的严格审查。我们认为托马西未能就他的核心命 题——“公民想要行使与发展他们作为负责任的自我书写者的道德能 力,就需要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 [17] ——提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就社会 正义这个论题而言,托 马西的“市场民主制”能否比罗尔斯的制度构想更 好地实现社会正义首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经验问题,其次在理论上也存 在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在下文中,我们将分别梳理自由主义家族内部关于财产权和经济自 由权的论证思路,以及相对应的社会正义观,标识出新古典自由主义在 这两个议题上所占据的独特位置。然后将借助萨缪尔·弗里曼、理查德· 潘尼(Richard Penny)等人的观点,对托马西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展开 批判性分析。最后,我们会着重分析托马西的“更多财富论题”,指 出“市场民主制”并不像他所主张的那样能够更好地实现罗尔斯的差别原 则。
一、经济自由权的厚与薄
举凡自由主义者必然承认自由是根本的政治价值,并且认为在诸种 自由之中,“有一些自由比另一些自由更重要,这些基本自由权应该受 到更高程度的政治保护” [18] 。但是对于哪些自由权是基本的、其背后的 哲学理由和根据到底是什么,自由主义者却存在着极深的分歧。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先让我们对“基本自由权”这个术语做简单的概念分析。根据萨缪尔·弗里曼的观点,所谓有些自由权是“基本的”意 即它们是“根本的”和“不可让渡的”。
“根本的”意思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不会为了实现基本自由权以外 的政治价值而被牺牲,例如,为了满足民主的多数偏 好、促进经济效 益或者实现文化上卓越目标的至善主义价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 本的”不等于“绝对的”,弗里曼指出:“绝对自由是不可能的......每个人 的自由可能相互冲突。当冲突存在时,必须限制一个人的自由以便保存 另一个人的自由。” [19] 换言之,虽然相比其他政治价值而言基本自由权 更为根本,但是当基本自由权的使用侵犯或者伤害到其他基本自由权的 时候,仍然会受到约束和调整。
“不可让渡的”意思是人们不能通过契约来转让或者自愿放弃基本自 由权。举例而言,人们不能通过契约放弃投票权,因为投票权属于基本 自由权;同理,自愿为奴也是被禁止的,因为人格的独立和统一性也是 基本自由权。对于基本自由权的不可让渡性存在很多论证方式,其中自 由主义者最看重的是康德式的论证,它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我们的人 性体现在我们自由和理性的能力上,唯当拥有这些能力人才拥有尊严, 不可让渡性的限制之所以是必需的,正是因为它确保了人作为有尊严的 存在者的地位。 [20]
作为坚定的罗尔斯主义者,弗里曼的分析不可避免地带有高级自由 主义的特色。事实上,他对“根本的”与“绝对的”的区分以及对不可让渡 性的强调,并非无的放矢,其批评的矛头直指自由意志主义。 [21] 具体 说来,虽然自由意志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都主张“厚版本的经济自由 观”,例如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贸易自由、自由转让和 出售劳动力的权利、立约自由,以及决定如何使用(储蓄)个人所得的 权利等,但是对古 典自由主义者来说,厚版本的经济自由并不比良心 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这些公民自由权具有更重要的道德地位,它 们都属于基本自由权的范畴。与之相比,自由意志主义者把财产权和经 济自由权的重要性推到极致,认为所有自由权归根结底都是财产权。例 如罗斯巴德在《权力与市场》(Power and Market)一书中明确指 出:“不仅财产权也是人权,而且在最深刻的意义上,除了财产权之外 就没有别的权利了。简单地说,唯一的人权就是财产权。” [22] 在这个意 义上,自由意志主义者不会接受弗里曼对于基本自由权的概念分析,因 为在他们看来,财产权不仅是“根本的”而且是“绝对的”,是所谓的“道 德绝对之物”。 [23] 此外,立约自由在自由意志主义者那里也受到了最为严格的保护,某些极端的自由意志主义者甚至认为基于自愿原则人们可 以自由地转让包括私人财产、投票权和人格独立在内的所有权利。
由于强调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政府通过 税收等手段进行社会再分配,认为这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在道德上 等同于赤裸裸的盗窃和抢劫。自由意志主义在理论上的激进姿态虽然吸 引了一定数量的忠实拥趸,但是基本停留在观念层面,从未在现实的政 治进程中实现过。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意志主义对于古典自由主义尤其 是高级自由主义的挑战更多是理论的而非现实的。
与自由意志主义者的“铁石心肠”不同,古典自由主义者主张为了公 费教育而征税,为失业者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利用公共 资源解决孤儿 问题,开展一系列社会服务项目,甚至接受用(相对温和的)累进税来 支持这些项目的理念。从表面上看,古典自由主义者支持(一定程度 的)再分配理念的理由是同情心或者维持社会稳定这样的现实考量,但 是必须承认,正因为他们没有把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推到“道德绝对之 物”的极端位置,才为他们在这些议题上的温和态度留出了理论空间。
正如托马西所指出的,虽然高级自由主义的理论形态各异,但它们 分享了两个共同特点:第一,拒斥古典自由主义的形式平等理想,坚持 包含实质性分配成分在内的某种正义理论;第二,由于认定“财产权不 是平等的保障,而是阻止实现平等的障碍” [24] ,所以他们全都将“资本 主义的私人经济自由权降到了明显的次要地位” [25] 。具体说来,高级自 由主义只保留“职业自由”和“私有财产权”作为基本自由权,将古典自由 主义珍视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立约自由”剥离出基本自由权的保护 清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高级自由主义被认为主张“薄版本的经济 自由观”。
吉拉德·高斯(Gerald Gaus)说:“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政治哲学内 部关于私有财产权和所有权的思考呈现出类似精神分裂症的属性。” [26] 之所以会出现精神分裂症的症状,归根结底在于证成基础以及哲学观念 存在着无法调和的分歧。
一般而言,自由意志主义者多从不言自明的前提——或者是“自然 权利”,或者是洛克式的“自我所有权”——出发,以演绎论证的方法证 成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其理论带有鲜明的形 而上学色彩,在道德理论的分类中属于道义论的传统。
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思想资源相对复杂,他们在形而上学层面上接受 某种版本的先天和谐论(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以及哈耶克的“自生 秩序”),认识论上强调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以及人类知识的分离性,反 对理性建构主义,主张用自由市场和价格机制来分配有限的生产资料和 物质资源。在道德理论的分类中多数古典自由主义者属于后果论者,相 信自由市场会比计划经济带来更高的经济增长和更富足的社会,并最终 会以间接的方式惠及穷人。 [27]
相比之下,高级自由主义者的论证思路最为独特。在他们看来,自 由意志主义者的形而上学负担太重,无法适应高度世俗化的现代政治环 境的要求,古典自由主义者偏爱的效益主义进路不能公正地对待个体的 独立性,在促进整体幸福的思路中,必然会以牺牲少数人的幸福为代 价,最终无法使每个人都成为值得尊重的独立道德主体。职是之故,以 罗尔斯为代表的高级自由主义者放弃道义论和后果论的思路,转而求助 于“理想理论”来证成基本自由权。
所谓理想理论,关注的是在下述四个条件下哪种制度将会最好地实 现正义。
(1)人们具有人类可能拥有的强烈的正义感。
(2)每个人都胜任扮演他或者她的角色。
(3)社会基本制度实现了它们主张的公共目的。
(4)存在着有利的背景条件,比如,不会因为过度匮乏而导 致社 会崩溃。 [28]
基于上述考虑,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社会应该是能够充分实践和发展 民主社会中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的社会,而所谓基本自由权的论证则是 基于如下这个看似简单的设想:“对于自由和平等的人之两种道德能力 的充分发展和全面实践,什么样的自由权能够为之提供必不可少的政治 条件和社会条件。” [29] 面对自由主义家族内部的深刻分歧,新古典自由 主义试图通过追问如下几个问题来开启“破冰”之旅:厚版本的经济自由 观必定只能建立在效率、幸福和自我所有权上吗?通过限制人们的私人 经济自由真的把人作为自由和平等的自治行动者加以充分尊重了吗?关于经济自由的内在价值的辩护与以正义为基础的发展穷人利益的承诺相 互兼容吗?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是社会正义所要求的吗?
具体到基本自由权的问题上,新古典自由主义认同自由意志主义和 古典自由主义对于财产权的重视,主张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但是其辩 护逻辑和论证思路却不是“自然权利”“自我所有权”或者整体效益最大化 的后果论,而是采取了高级自由主义的理想论证,认为厚版本的经济自 由之所以要被归入基本自由权的保护范围,恰恰因为它们是充分实践和 发展“自我书写者”能力的条件。为什么同一种论证策略竟会得出截然不 同的两种论证结果?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与高级自由主义者到底谁错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展开深入的探讨。
二、社会正义的是和非
如托马西所说:“反对社会正义是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传 统不变的前提。从休谟到哈耶克再到诺齐克等,这种反对一以贯之。” [30] 以古典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克为例,终其一生,他坚持不懈地从“语 义学”“知识论”以及“后果论”等角度全方位地质疑和反对社会正义理 想。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当哈耶克探讨最可欲的社会秩序的形态时,他 的思路却与高级自由主义者的社会正义理想有着高度的一致性:
我们应当把这样一种社会秩序视作最可欲的社会秩序,亦即在我们 知道我们于其间的初始地位将完全取决于偶然机遇(比如我们出生在某 个特定家庭这类事实)的情形下我们便会选择的那种社会。由于这种机 遇对任何一个成年人所具有的吸引力都可能是以他已然拥有的特殊技 艺、能力和品味为基础的,所以更为确切地说,最好的社会乃是这样一 种社会,亦即在我们知道我们的孩子于其间的地位将取决于偶然机遇的 情形下我们仍倾向于把他们置于其间的那种社会。 [31]
哈耶克在此展示的推理逻辑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非常类 似,正如我在本书第三章里所指出的那样,当哈耶克构想“最可欲的社 会秩序”时,他主要考虑了两个要素。从肯定性的角度看,他希望每个 人的“初始地位是纯粹经由选择而决定的”,从否定性的角度看,他不希 望固有的社会等级差别、肤色等外在 偶然因素干涉孩子的成长过程。 [32] 这里的关键概念一为“选择”,一为“外在偶然因素”,这个思路与罗 尔斯和德沃金所代表的高级自由主义异常接近,正如金里卡指出 的:“罗尔斯的核心直觉涉及选择与环境之间的区别。” [33] 更具体地说,也就是主张个人潜能的实现必须要“敏于志向、钝于禀赋”。
托马西对哈耶克的这个表述同样印象深刻,他在书中详细分析了这 个段落,指出哈耶克虽然不喜欢“社会正义”这个术语,但是他与罗尔斯 是能够在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尤其是当我们不把社会 正义视为一种分配资源的原则,而是视之为对一个制度所做的整体性评 价标准时,“对作为自发秩序的自由社会理想的追求与对某种外部的总 体评价标准的支持可以相互兼容”。 [34]
我们可以用表格展示新古典自由主义在自由主义家族之争中所处的 独特位置(见表8-1) [35] :
三、厚版本的经济自由为什么不是基本自由权?
“市场民主制”的核心道德主张是“厚版本的经济自由属于自由主义 公民所拥有的基本自由权” [36] 。这一主张若想成立,就必须证明厚版本 的经济自由观是充分实践和发展负责任的自我书写者能力的必要条件。 对此,弗里曼在一篇批评文章中指出:仅仅因为特定权利和自由权是许 多人追求他们各自职业选择和生活计划的根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s),并不构成使其成为基本权利和自由权的理由。在罗尔斯的 意义上,某种权利和自由权之所以是基本的,是因为它们至少是实践和 发展所有公民的道德能力的必要条件。 [37]
此处的关键词是“所有公民”和“必要条件”。之所以重点强调这两个 词,要追溯到“基本善”在罗尔斯理论中发挥的关键作用。按照罗尔斯的 观点,正义的社会制度为了使公民充分实践和发展两种道德能力(正义 感和善观念的能力),就必须为公民提供“基本善”。基本善的内容包括 下述这些社会价值:自由权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 础。 [38] 正义二原则分配的对象正是这五种基本善,其中正义第一原则 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权,正义第二原则分配的是机 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之所以将上面五种社会价值列入 基本善,是因为它们是“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度过完整的一生所需要的 东西”,“它们对于充分发展和完全实践两种道德能力,对于追求他们各 自特定的善观念来说,是一般而言必需的各种各样的社 会条件和实现 所有目的的手段”。 [39]
罗尔斯把“私有财产”和择业自由列入基本自由权的清单,理由在 于,这是所有公民维持其自尊和人格独立性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公 民,哪怕他对从事经济活动毫无能力或者毫无兴趣,比如四海为家的流 浪者或者四大皆空的僧侣,为了实现其人生理想,都会要求保证其私有 财产拥有“根本的”和“不可让渡的”权利属性;同理,任何一个公民,若 想过上自由并且负责任的一生,就一定要拥有选择、尝试和修正职业规 划的择业自由。
问题在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立约自由”是否也满足这样的条 件?托马西在书中曾经举过一个例子,对于大学辍学生艾米来说,她人 生计划的重心就是努力存钱,建立良好的信用等级,借此获得银行贷 款,并最终开办属于自己的宠物医院,非如此无法充分实践和发展她作 为自我书写者的能力。托马西似乎认为艾米的例子足以说明厚版本的经 济自由应当归属于基本自由权的清单之中。可是首先,艾米只是个案, 不足以代表“所有”公民;其次,艾米的例子也不足以说明生产资料的所 有权是公民实践道德能力的“必要”条件。比方说,高级自由主义者完全 可以设想,对于艾米的孪生姐妹艾丽丝来说,她的人生理想就是在一个 非政府组织里做一个帮助有需要的人的志愿者,对于艾丽丝的生活计划 而言拥有生产资料并不是必要条件。
我在第四章中指出,托马西认为:“随着社会的富裕,实践厚版本 的私有经济自由对多数公民来说是负责任的自我书写者的本质条件。” [40] “对许多人来说,独立的经济活动是好生活的 本质性的和持续存在的 部分。” [41] 但是根据托马西认同的高级自由主义的证成标准,这两个判断并不足以支持厚版本的经济自由,因为它们的限定语分别是“对多数 公民来说”以及“对许多人来说”,这表明托马西清楚地意识到厚版本的 私有经济自由并不是“所有人”充分实践和发展负责任的自我书写者的必 要条件。正如弗里曼所言,如果托马西的主张是,为了发展道德能力以 及成为独立的人,每个人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真实地实践经济自由权并 且拥有和控制生产性资本,这恰恰证成了“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的基本观 点,即把生产性财富和经济权力广泛地分散给所有公民。 [42] 然而问题 在于,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并不支持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由此可见,无 论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是不是“所有人”实践其两种道德能力(或者自我 书写者能力)的“必要条件”,都无法推论出厚版本的经济自由应该归属 于基本自由权的结论。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吊诡的结论?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相比其他自由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和 经济自由权有着更强的“外部性效应”,这意味着当我们在思考财产权问 题的时候,不仅要着眼于主客问题:“什么原则决定个体拥有对什么事 物的所有权?”还应该考察主体间性的问题:“私人所有权的社会和公共 功能是什么?” [43] 通常来说,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更为关 注主客问题,即“行动者与外物的关系”,较不重视主体间性,即“不同 的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这导致他们更关注初始产权的获取正义, 以及基 于自愿原则的转让正义,较少考虑贫富差距对于个体生活期许 (expectation)的伤害以及财富长期累积导致的代际不平等。新古典自 由主义者虽然认识到主体间性的重要性,比如布伦南和托马西曾经指 出“所有权更多的是关乎作为道德行动者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更少地 关乎人与对象的关系” [44] ,但是在进一步的推论过程中,他们却只强调 了财产权的正外部性效应,对于财产权的负外部性效应几无论述,这给 高级自由主义者留下了批评的空间。
第二,借用杰里米·沃尔德伦的观点,存在着两种“以权利为基础 的”私有产权论证进路:作为“特殊权利”的财产权和作为“普遍权利”的 财产权。洛克与黑格尔分别是这两条进路的代表人物。黑格尔主 张:“每个人都拥有的根本人类利益在于:拥有财产对于个体的伦理发 展至关重要。” [45] 而根据洛克的进路,“要求得到尊重的利益是根据人 们碰巧做过的事情或者在他们身上发生过的事情所做的解释。一个人把 他的劳动混合到一块土地上,或者从别人那里合法地继承了一块土地, 这种所有权的利益是政府必须尊重的。但是如果一个人没有做任何事
情,只是简单地想要拥有某物,则没有这类受保护的利益。” [46] 按照这 个分类标准,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无疑属于“特殊权利”的 进路,主张所有公民与生俱来拥有绝对的然而是形式意义上的财产权, 任何公民若想拥有针对特定财产权的实质权利,比如艾米对于宠物医院 的所有权,就必须经过“具体事件和交易互动行为”才可以获得。而高级 自由主义者则属于“普遍权利”的进 路,认为财产所有权对于个体的伦理 发展是必要条件,主张“权利所有者”的身份与偶然事件以及人际互动行 为无关。对比洛克-诺齐克的特殊权利进路和黑格尔-罗尔斯的普遍权 利进路,沃尔德伦认为后者的困难要少一些。他的理由是:“尽管私有 财产和人的伦理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含混不清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 无法建立其绝对必然的联系。但是黑格尔主义者探讨了私有财产与诸如 个体的自我确认、相互承认、意志的稳定性、审慎和责任的恰当感觉的 建立等事物之间的关系。虽然上述论证是暂时性的,并且存在困难,但 它们的确在尊重财产和尊重个人之间建立起了联系,这个联系是绝大多 数诺齐克式的自由意志主义者的论著永远都不能在理论层面上建立的联 系。” [47] 沃尔德伦指出,黑格尔进路隐含的分配观念是“每个人都必须 要拥有财产”,因为“我们不能一方面论证拥有财产是伦理发展的必要条 件,另一方面又对无产者的道德和物质困境毫不关心。正如支持言论自 由的权利论证建立了确保让每个人都能自由言论的责任,支持私有财产 的基于普遍权利的论证也建立了确保让每个人成为财产所有者的责任。 这事实上是一种反对不平等的论证,并且支持所谓的‘财产所有的民主 制’。” [48]
托马西的困难在于,一旦承认财产权对于个体伦理发展的重要意 义,尤其是财产权存在着负外部性效应,就意味着他不得不强调人们真 实拥有财产的重要意义,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获取财产的纯粹机会之上, 不得不限制财产所有者如其所愿地处理和交换其持有物的权利。高级自 由主义的证成策略必然要求新古典自由 主义者偏离古典自由主义的轨 道,在高级自由主义的地基之上无法建立古典自由主义的大厦。
四、市场是公平的吗?
托马西的Free Market Fairness中文译成《市场是公平的》,中文版 封面赫然写着一句引语:“哈耶克与罗尔斯在这里达成了共识。”这个论 断当然与事实不符,因为罗尔斯并不认为单凭市场的力量就能实现公 平;但是这个引语又并非完全没有根据,这不仅因为哈耶克的确明确指 出他跟罗尔斯之间只有字词之争而无实质之争,更重要的是,对托马西来说,他的工作宗旨正是要调和哈耶克与罗尔斯,在二者之间开启一场 破冰之旅。
托马西试图在理论上澄清如下几点:首先,从历史上看,伟大的古 典自由主义者,如洛克、斯密都关心穷人的利益,他们希望自由市场和 资本主义不是强者对弱者的胜利,而是社会中所有人的胜利;其次,从 后果来说,自由市场和资本主义惠及最少受益者的事实不是一个可喜的 偶然事件,而是必然如此的事实;最后,从道德评价上看,社会正义是 评价一个政治制度的终极标准,市场民主制比罗尔斯的财产所有的民主 制更能满足罗尔斯主义者“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要求。
显然,这样的论述策略必然会遭到自由主义家族左右两翼的反对。 譬如,高级自由主义者会质疑“市场民主制肯定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 因而就不存在追求社会正义的可能性。毕竟,尊重 公民的私人经济权 利将会严重削弱国家推行管制和再分配项目的权力,而这些长久以来就 与左派自由主义相联系。” [49] 另外,自由意志主义者和传统的古典自由 主义者也会反对市场民主制,因为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不仅会导致“一些 人的禀赋与能力被不公正地用于让其他人受益”,而且也“无法兼容于将 社会视为自由公民的自发秩序的理想”。 [50] 为了回应上述批评,托马西 必须左右开弓,既要说服古典自由主义者接受“社会正义”的理想,也要 说服高级自由主义者相信市场民主制能够更好地实现“作为公平的正 义”,因此也是更有道德吸引力的选项。
我认为,托马西的“说服”工作并不成功。从高级自由主义者的角度 出发,托马西至少面临着来自三个方面的批评:第一,市场民主制的本 质是在水泥地上种鲜花,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制度安排上都存在着难以克 服的矛盾;第二,市场民主制不能很好地实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第 三,托马西对于“自我书写者”的理解过于片面地强调经济活动的重要 性,忽视了美好人生的立体性和丰富性。
我们先来探讨第一个批评意见。托马西认为存在两种可能实现“作 为公平的正义”的“市场民主制”政体类型:民主的自由放任体制 (democratic laissez-faire)与民主的有限政府制(democratic limited government),前者是最为彻底的资本主义市场民主制体制,在制度上 非常接近于罗斯巴德等自由意志主义者拥护的政治结构,后者虽然仍是 积极的资本主义模式,但允许政府对经济事务进行更多直接干预,在制 度上类似于哈耶克和弗 里德曼等古典自由主义者提倡的政策。 [51] 在不
改变自由市场和资本主义基本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古典自由主义的制度 土壤为何会开出高级自由主义的道德果实,这是一个问题。高级自由主 义者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在逻辑上,市场民主制既追求社会正义的分配 理想又肯定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做法是不自洽的;在制度和政策层面 上,一旦市场民主制的政体将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写入宪法加以保护, 就会阻碍政府实施可以保证达成正义的各种政府项目,最终无法真正惠 及穷人。托马西在书中预见到了上述批评,对此他的自辩词是这样 的:“我对市场民主制政体的辩护是在我称之为政治哲学的认定层面上 进行的。” [52] 政治哲学关涉的不是“在实际中达成正义的可能性有多大 这种实际问题”,而是“期望的(aspirational)标准”,比方说,如果要在 市场民主制政体与社会民主制政体之间做出选择,那么标准就不是谁更 具实际的可操作性,而是“社会民主制的公平观与市场民主制的公平 观,哪一个给了我们更催人奋进的理想”。 [53] 以上辩护无法令人信服, 因为政治哲学的功能不是比拼道德理想的鼓舞人心,而是探索具有实践 性的政治可能性的界限(the lim its of practicable political possibility), 也即构想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 ,它一方面要与现实拉开距离,非如 此就不是“乌托邦”,另一方面又要不违反逻辑的自洽性以及具备现实的 可操作性,非如此就不是“现实主义的”。市场民主制所构想的两种民主 制度形式既不是乌托邦——它们的成熟形态早已经在历史中出现过并且 被证明无法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也不是现实主义——将厚版本的经济 自由 观和社会正义相结合在逻辑上不自洽,在现实中不可能。
那么,市场民主制能否更好地实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呢?在探讨这 个问题之前,需要首先明确的是,对罗尔斯来说差别原则分配的基本善 不仅包括收入和财富,还包括权力和负有责任的位置,以及自尊的社会 基础。正因如此,当高级自由主义者考察哪种制度安排最有利于最少受 益者的时候,就不只是在参考收入和财富这个标准,同时也会给予工作 场所的民主控制体验以特别的权重。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资本主义经济 会创造出比罗尔斯所拥护的制度更多的财富,这种财富的增长最终会在 物质上让穷人受益,托马西将这种进路称为“更多财富论题”。托马西的 市场民主制支持高级自由主义者对于差别原则的解释,认为劳动者应该 享有“做出经济决策所需要的权力,其中包括控制这些资源的权力”,这 一进路被托马西称作“更多工作场所权力论题”。托马西观点的复杂之处 在于:首先,他认为“更多财富论题”其实可以间接地实现“更多工作场 所权力论题”,理由是社会财富本身的增加会提升工作者的权力,而且 相对于贫穷的社会,劳动者在富裕社会中拥有更多的谈判能力,能够有 更多的富于吸引力的工作机会,因此托马西认为这两个论题之间的区别
不是绝对的。其次,高级自由主义者不会满足于“更多工作场所权力论 题”,而是更进一步提出“工人必须拥有做出经济决策的民主权力,包括 控制生产资料的民主权力”,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哪怕为此降低经济增 长速度和财富累积总量也在所不惜,托马西将之称为“民主化工作场所 论题”。 [54]
根据托马西的观点,如果把“更多工作场所权力论题”设为市场民主 制和高级自由主义暂时的共识之点,那么二者之间真正的争议出现在市 场民主制认为“更多财富论题”可以导致“更多工作场所权力论题”,因此 最终主张“更多财富论题”;而高级自由主义者认为“民主化工作场所论 题”最彻底地实现了“更多工作场所权力论题”,并因此最终主张“民主化 工作场所论题”。也就是说,在差别原则的解释上,高级自由主义倾向 于“寻求最大化工作场所中民主平等的体验”,而市场民主制则“力图最 大化穷人的个人财富”。 [55] 托马西对高级自由主义者关于差别原则所做 的解释表示怀疑,他的理由是:“在面对人生的各种挑战和机遇时,个 人的富裕体验给予每个人一定的力量和独立性。如果人们有机会以自己 的收入降低为代价换取提高加入工作场所的委员会会议的概率的话,市 场民主制怀疑有多少普通公民会(或者应该)接受这种方案。” [56]
如何评价托马西关于差别原则所做的以上解释?我认为这取决于四 点。第一,在现实的社会中,“更多财富论题”是否真如托马西所设想的 那样促进了“更多工作场所权力论题”?第二,“民主化工作场所论题”是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高级自由主义者必然支持的立场吗?第三,我们如何 理解“基本善”中最为关键的条目——“自尊的社会基础”?第四,我们如 何理解民主社会中自由平等的公民理想?第一个问题需要通过经济学、 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才有可能判定是非。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借用 罗尔斯常用的句式追问:参与工厂决策和民主管理能够赋予工人“人格 独立和自尊感”吗?它们是充分实践和完全发展自由平等的道德人所拥 有的“两种道德能力”的必要条件吗?我们认为罗尔斯对于这两个命题 的“必然性”都会保持怀疑,这意味着罗尔斯虽然肯定工厂民主的重要 性,但不会把它视作逻辑的必然要求,因此也就不会教条地支持“民主 化工作场所论题”。
不过对于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后两个问题。理查德·潘尼在一篇 批评文章中指出,“不同于托马西,罗尔斯不打算把自尊作为必须要最 大化的对象,而是仅仅作为在可接受的层面要予以确保的对象。罗尔斯 对自尊的解释,强调的是它对于确保每个公民感受到恰当的动力去参与
他人的合作以及带着自信和鲜活的价值感追求自我选择的生活计划的重 要性”。 [57] 根据这个解读,最大化穷人的财富就不一定是提升穷人自尊 感的最佳途径,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也不是发展自尊所必需的条件,因 为公民的自尊感绝不只是源自收入和财富,还包括政治自由的公平价 值、公平的机会平等以及互爱精神,所有这些都无法仅仅从纯粹的市场 活动或者经济行为中获得。
托马西的“自我书写者”看似仿照罗尔斯的“两种道德能力”,意在刻 画民主社会的公民理想,但是细查托马西的思路却可以发现它烙有太深 的自由意志主义“经济人”的痕迹。正如他所言,自由意志主义者最好的 一面在于“从一个颇具吸引力的政治主体性理想出发为财产权辩 护”——“人们出于自己的行为和选择而占有财物这件事,比占有财物本 身要来得重要。当我们自由的时候,我们就会意识到自己是我们生活的 主要驱动者。” [58] 相比之下,罗尔斯的“两种道德能力”所涵盖的领域则 远不限于经济领域。高级自由主义者认识到,人的自尊不仅源自收入和 财富的绝对值的增加,也源自收入和财富的人际间比较。哪怕从纵向时 间的尺度看每个人的收入和财富都增加了,但如果横向比较收入和财富 的增加幅度差距太大,就会出现相对剥夺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一 个没有民主参与、缺乏经济决策权的工作场所中,员工也很可能不会感 受到自我的独立性和尊严,这是罗尔斯强调工作场所的民主管理的重要 性的原因所在。但是我们需要再一次强调说明,这不意味着他必然会 从“更多工作场所权力论题”滑向“民主化工作场所论题”。
五、小结
虽然前文一直在批评托马西提出的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以及市场民 主制,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无条件地支持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或者高级自 由主义的所有论点。事实上,我非常认同托马西对于高级自由主义的这 个批评:“如果想要充分地尊重我们共同的人性,也许每一种差异对于 高级自由主义者都是不可忍受的。社会正义的要求是无法被满足的。也 许国家的功能就是确保所有公民享有绝对同等的益品和机会。也许公平 的平等要求绝对的物质平等——就像格拉居·巴贝夫(Gracchus Babeuf)宣称的那样。也许它要求的更多。” [59]
托马西的这个表述再一次原音重现了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 中对于福利国家的警告,但是托马西与哈耶克的区别在于,他虽然反对 福利国家,却接受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吸引力,希望在哈耶克与罗尔斯之间谋求共识。托马西的这一“破冰”努力值得肯定,自由主 义家族内部若想实现某种意义的和解,就只能在哈耶克与罗尔斯之间寻 找平衡点,比哈耶克更右的自由意志主义和比罗尔斯更左的运气均等主 义本质上都属于“非现实的乌托邦”。我们对托马西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方 法论上,托马西企图用高级自由主义的“理想理论”和“社会正义理想”来 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制度背书,看似深入虎穴、棋高一着,实则是画地为 牢,不仅在论证思路上受到限制,而且在实质内容上也缺乏理论的想象 力。这只是一场臆想中的破冰之旅,现实的自由主义世界仍旧是千里冰 封万里雪飘。
注释
[1] 本研究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批准 号:11XNL007),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明德青年学者”项目(批准号: 13XNJ049)的资助。
[2] See BRENNAN J. Libertarian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16.
[3] 通常认为,自由意志主义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历史更为悠久的古典自由主义 的激进分支,其代表人物包括罗伯特·诺齐克、简·纳佛森、安·兰德、莫瑞·罗斯巴德、约 翰·霍斯珀斯(John Hospers)、埃里克·马克(Eric Mac)等人。这些作者的观点虽略有差 异,但其基本主张均认同小政府或者守夜人的国 家(政府只需要提供司法体系、军事保护以及 警察治安即可),强烈反对国家与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强调私有产权的绝对神圣性。
[4] 参见[2]12.
[5] 参见[2]12.
[6] 从历史上看,今天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最初自称自由主义者,直到19世纪晚期美国的社 会民主派将“自由主义”一词据为己有,为划清界限,他们才将“自由主义”这个称号拱手让 出。一般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约翰·洛克、大卫·休谟、亚当·斯密等古典 经济学家(大多数人是效益主义者),以及当代的理论家如大卫·高蒂尔(David Gauthier)、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戈登·塔洛克 (Gordon Tullock)和米尔顿·弗里德曼等人。在政治理论和政策层面上,古典自由主义者大 多支持开放和宽容的社会,支持强有力的公民权利、强有力的经济和财产权利以及开放的市场 经济,反对战争,反对帝国主义和征服,反对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反对企业福利 (corporate welfare)和裙带资本主义。
[7] “高级自由主义”是萨缪尔·弗里曼首创的概念,其传统可以追溯到伊曼纽尔·康 德、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里奥纳德·特里劳尼·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ey
Hobhouse),当代的代表人物包括约翰·罗尔斯、罗纳德·德沃金、理查德·阿尼森(Richard Arneson)、阿马蒂亚·森、玛莎·努斯鲍姆等人。在美国的政治哲学传统中,高级自由主义、 平等自由主义与左翼自由主义可以互换使用,但是正像弗里曼所强调的,福利自由主义 (welfare liberalism)与高级自由主义之间无法简单地画等号,因为高级自由主义的主要代 表人物约翰·罗尔斯明确反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这个现象告诉我们高级自由主义者在 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上也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另外,弗里曼指出,有人也许会反对“高级自由 主义”的提法,认为它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但是他认为这个术语并不意味着相对于古典自由主 义的道德优越性。参见FREEMAN S. Illiberal Libertarians: Why Libertarianism Is Not a Liberal View.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001, 30(2): 105-106.为行文简便,我们将 在后文中统一用“自由主义”来指称广义的自由主义,用“高级自由主义”来指称当代美国政 治语境下的“自由主义”。
[8] TOMASI J. Free Market Fairnes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2: 267. 译文参考托马西.市场是公平的. 孙逸凡,译.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6.
[9] 同[8]268.
[10] 布林克·林赛(Brink Lindsay)最初发明了“自由-意志主义”这个术语。参见[8]
xix.
[11] See VALLENTYNE P, STEINER H, eds. 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 The Contemporary Debate.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0.
[12] 同[8]100. [13] 同[8]97.
[14] 同[8]119. [15] 同[8]120. [16] 同[8]120-121. [17] 同[8]91.
[18] BRENAN, TOMASI. Classical Liberalism//ESTLUND D,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116.
[19] FREEMAN S. Illiberal Libertarians: Why Libertarianism Is Not a Liberal View.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001, 30(2): 109.
[20] 参见[19]110.
[21] 弗里曼认为自由意志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相似是表面的,究其根本,自由意志主义者反 对根本的自由主义制度。它支持自由主义在历史上所反对的观点:构成封建主义基础的私人政 治权力的理论(the doctrine of private political power that underlies feudalism)与 封建主义一样,自由意志主义认为合理的政治权力奠立在私人契约的网络之上。它反对自由主 义的一个根本观念,即政治权力是一种公正无私地用来为共同善服务的公共权力。限于篇幅, 本章无法对弗里曼的这个激进主张做进一步的分析。
[22] ROTHBARD MN. Power and Market: 4th ed. Auburn, AL: Ludw ig von Mises Institute, 2006: 291.
[23] 同[8]xvi.
[24] 同[8]35.
[25] 同[8]42.
[26] GAUS G. Property//ESTLUND D,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93.
[27] 弗里曼认为,尽管有些古典自由主义者是从自然权利出发论证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重 要性,但多数古典自由主义者更看重的是私有经济自由的工具性价值——通过创造财富实现整 体的幸福;高级自由主义者赋予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由以更低的地位,这是因为他们首先并且更 加关注、尊重公民是自由和平等的自治行动者。弗里曼追随罗尔斯的做法把古典自由主义称 作“幸福的自由主义”,把高级自由主义称作“自由的自由主义”。参见FREEMAN S. Raw ls. London: Routledge, 2007: 45.
[28] 参见[18]127.
[29] RAWLS J. Justice as Fairnes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45.
[30] 同[8]124.
[31]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邓正来,等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223-224.
[32] 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哲学研究,2014(10):93.
[33] 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132. [34] 同[8]159-160.
[35] 同[18]116-117.
[36] 同[8]121.
[37] See FREEMAN S. Can Economic Liberties Be Basic Liberties? http: //bleedingheartlibertarians. com/2012/06/can-econom ic-liberties-be-basic- liberties/.
[38] See 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54.
[39] 同[29]57-58.
[40] 同[8]183.
[41] 同[8]183.
[42] 参见[37].
[43] PANESAR S. Theories of Private Property in Modern Property Law. Denning Law Journal, 2000, Vol. 15: 114.
[44] 同[18]119.
[45] WALDRON J. The Right to Private Proper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8:3.
[46] 同[45]3-4.
[47] 同[45]4.
[48] 同[45]4.
[49] 同[8]119.
[50] 同[8]120.
[51] 参见[8]116-117. [52] 同[8]264.
[53] 同[8]264-265. [54] 同[8]188-190. [55] 同[8]193.
[56] 同[8]192.
[57] PENNY R. Self-Respect or Self-Delusion? Tomasi and Rawls on the Basic Liberties. Res Publica, 2015, Vol. 21: 401. [58] 同[8]xi.
[59] 同[8]39.我曾经指出罗尔斯对于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论证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一 个可能的解决之道是,为了保证民主社会公民的第三种更高阶的兴趣,以及为了发展民主社会 公民的生产性能力,可以允许将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列入基本自由权的范畴,但为了保 证“理想的历史过程观”,有必要继续将自由放任主义所珍视的契约自由排除在基本自由权之 外。参见本书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