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小虎 | 对当下ME TOO运动的一点思考
先讲两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三百多年前,在波士顿附近小镇Salem镇,有一个著名的女巫案。怎么发现女巫呢?只要有人声称我看见你是女巫(有女巫的行为),指认你是女巫,你就是了。不需要别的证据,然后女巫就被拉去拷打,因为女巫是不怕疼的,所以必须用酷刑让女巫承认自己是女巫,甚至有一本可怕的书《女巫之锤》就是专门拷打女巫的教科书,有的死不承认就在酷刑中死了,熬不住酷刑的就承认了,然后就被吊死被石头砸死,在欧洲更多是被火活活烧死。一个小小的salem几百人,就这样死了十几个女巫,包括两个幼女,一个男性。
这个witch-hunting在欧洲更是流行,现在已经无法知道多少人死于这样的女巫,历史学家估计是几十万到几百万之间,在德国等乡下一些的地方,曾经被烧死的女巫随处可见。而且最让人可怕的是,若是有人被指认为女巫,所有的人都要出来指认,若是不出去扔石头,那你也是女巫,接着也要拷问你。而证据就是所谓的幽灵证据(Spectral Evidence):只要有人站出来说看到你拿了个女巫扫把,或是做了点女巫的事情,你就是女巫。一旦你被人指认是女巫,唯一证明自己不是女巫的方法就是经受过酷刑,但基本上没有人能经受得住。
请记住:这是合法的,当时最正义的事情。这样的审判、酷刑都是正义的合法的。
为什么后来没有了女巫审判呢?很简单,法庭上废除了幽灵证据。没有他人证明或是其他证明,一个人的声称无法证明他人有罪。从此再也没有了witch-hunting。实际上历史学家研究三百年前的的女巫案,普遍认为,这是当时salem的政治、经济斗争引起来的。因为若是女巫,家庭财产就会被没收。
这是我刚来美国时在witch-hunting的课上学的,美国college很多开有这门课,这门课是为了让人吸取教训,明白什么是现代文明的根基:现代法治与自由的精神。
第二个故事:
1961年6月3日,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一家台球厅发生一起入室行窃案。一位嗜酒如命、半文盲、时不时轻度违法的51岁流浪汉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被捕,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吉迪恩被判处5年徒刑。为此,吉迪恩不服。他强烈认为,在没有律师辩护的审判中被定罪是违背宪法的。于是,坐在佛罗里达州的监狱里,他手写了一份给最高法院的上诉书,将佛罗里达州监狱的监狱长路易 L. 温赖特告上法庭。1963年3月1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就此案一致判决,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州法院应该在刑事案件中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被告人提供律师。这便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一个建立新先例的里程碑的案件: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第二年,时任《纽约时报》的法律记者安东尼·刘易斯(Anthony Lewis)利用当时因印刷工人罢工而报纸停刊将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将此案件写成一本书,用简洁清晰、深入浅出的语言解析了第六修正案中“公平审判”权,以及最高法院的庭审程序、州法等相关问题。这本书便是大名鼎鼎的《吉迪恩的号角》(Gideon’s Trumpet)。半个多世纪之后,这本记载美国文明进步的经典之书依然在重印,“肯定已有数以万计的大学生在动身前往法学院之前获得此书作为毕业礼物。”
这两个故事说明:美国现代的法治与文明其实来之不易,最重要的是一点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程序正义)和公平的审判,这样大家的权益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即便是监狱的惯犯也有他的权利与自由,也必须受到宪法保护。正如,温斯顿·丘吉尔所说,真正衡量一个文明社会的方式,是看它如何对待被控犯罪的人民。
之所以说这两个故事,是因为最近看到me too又轰轰烈烈的进行。我非常钦佩女权的活力,我也非常肯定me too运动的意义。但是今天,我看到一则新闻《王健壮驳斥性骚指控! 痛批房慧真:制造台湾#MeToo第一桩冤案 》,王健壮是不是真的冤案,我就不下判断,读者自己判断。
我想说的,在这轰轰烈烈的me too运动中,有没有冤案呢?在全民me too的运动中,有没有需要反省下一下的地方呢?
具体的东西我不敢多说。我只说一个故事:我曾经见过一个小孩,和现在推特上活跃的孩子差不多大,非常年轻的时候犯了一个错误,当时其实就被抓,为此被拘留,受到了惩罚,但是十几年这件事又被挖出来,网络上媒体上到处是他的这个”丑闻“,小孩从此消失了,沉默了,甚至一振不撅。
所以在这场me too运动有时非常让我害怕,时不时在那漂亮的术语和理论,和那满腔热血的一身正义之后,我总是看到野蛮与残忍,甚至对人性的绞杀。我有时会想有没有一种可能是情侣之间互相探测,结果得到了相反的信号呢?有没有一种可能是文化的差异导致的一种误解呢?有没有可能真的就是冤枉呢?再退一步说,如果这个不适当行为已经受到惩戒,我们是否还要对这个人进行一辈子的绞杀呢?
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我们是不是也需要为这万分之一设立一个更为公正的调查程序,而不是直接下判断。我们在鼓励潜在受害者的勇敢站出来的同时,我们是否可以建立一个更为公正的程序来处理这种事情呢?在一个现代法治与文明社会,这种程序的建立与尊重,是不是更需要得到思考与讨论呢?因为这样才是更为有效的方式:既让事情能得到公正解决,也可以为未来的事情提供一个借鉴。
然而在一波又一波的me too运动中,我似乎没有看见有人把重点放在如何更好的处理这种事情上,以及更好预防的方面,而是出现一种”暴力的狂欢“,对被指控的人,不管确认了还是没有确认的(这已经不重要的)毫无忌惮的羞辱与伤害,甚至还会歪曲事实,恶意揣测被指控的人,甚至有时我感觉到这是一场政治意識形态运动,现代的猎巫运动。你不去喊,无法显示你的正义的,你要是有一点点质疑,甚至迟疑,就是一个有问题的人。当然,更不要说对被指控的人。我想说的是,这不是我理解的自由,我理解的自由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需要受到保护,所以自由不仅是你的,更是你所不满的人。
再引用下我喜欢的一句话。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官之一勒尼德.汉德所说:“自由的精神就是,自我怀疑而不唯我独尊;自由的精神就是,尽力去理解别人的思想;自由的精神就是,兼顾别人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不带偏见;自由的精神要求人们牢记,即使是一只坠地的麻雀,也不能对其视而不见…..”
最后,必须发表一下声明:
我郑重声明:我百分之百支持me too运动,并且认为可能绝大多数人的故事都是真实的,并鼓励她们继续勇敢站出来,同时我也认为,被指控的人非常有必要正面回应,并有责任把真相说出来。
我只是对me too运动中个别女权行动者的一些暴力行为表示担忧,似乎在每次me too运动中都会出现她们活跃的身影,我想告诉她们:
1 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必须得到尊重,哪怕就是真正的罪犯,这才是自由。
2 我们需要的是真相,并不是暴力,更不能以公开羞辱人为勇敢。Manners matter。这才是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