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濂|正义第一原则与财产所有的民主制
编者按:罗尔斯反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具体 理由究竟是什么?在什么意义上罗尔斯的理想政体压根儿就不是资本主 义?罗尔斯“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道德基础充分有效吗?正义第一原 则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会支持财产所有的民主制?除了财产所有的民主制 以及自由社会主义,别的政经制度真的不可能实现正义二原则的规范性 要求吗?针对上述问题,我将分三个部分分别探讨之。首先,我将简述 罗尔斯对自由社会主义和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的正面阐述,以及他对福利 国家的资本主义的批评;其次,我将探讨正义第一原则中的“薄版本的 经济自由观”的道德理据;最后,我将通过援引詹姆斯·尼克尔(James Nickel)以及本杰明·巴罗斯(Benjam in Barros)等人对罗尔斯薄版本的 经济自由观的批评,对罗尔斯正义第一原则中的经济自由观提出暂时性 的修正意见。我的结论是,罗尔斯在论述正义二原则的政经制度选择时 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因此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本文选自周濂著作《幸福与正义》,其波士顿书评最新专栏文章。
罗尔斯说:“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制度的选择问题。” [2] 尽 管正义二原则的选择对罗尔斯的理论至关重要,但是正义二原则的制度 性表达同样引人关注,一个抽象的正义原则必须外化为特定的制度性安 排,才能展开其所有的潜能,进而发现它的优点和缺点、可欲性与可行 性之间的差距。
晚近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注意力集中在正义二原则所适用 的政经制度之上。大体说来,主要观点可分为三类:少数学者如丹尼尔 ·沙皮若(Daniel Shapiro)认为罗尔斯误解了自己的理论,正义二原则应该支持自由市场的资本主义。 [3] 多数学者——如保罗·沃尔夫(PaulWolff)、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阿兰·布坎南(Alan Buchanan)和诺曼·丹尼 尔斯(Norman Daniels)等人——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平等主义分支所做的哲学辩护”。但是正如理查德·克劳斯和迈克尔·麦克佛森所指出的,这个主流判断存在两个方面的误读:首先,为罗尔斯理想化的私有产权制度贴上“资本主义”的标签,不仅低估了罗尔斯的私有产权观对于平均化产权持有程度的要求,也低 估了其理想政体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之间的距离,在他们看来,“罗尔斯的理想政体根本就不能被称作资本主义”;其次,福利国家在罗尔斯理论中的地位不如评论者想象的那么高,罗尔斯对于使用福利国家的 税收和转让来减少收入不平等的热情要远低于多数评论者所理解的那 样。 [4]
罗尔斯本人认同克劳斯和麦克佛森的解读,在2001年出版的《作为 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列举了备选的五种政经体制:自由放任的资本制主义,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带有指令性的国家社会主义,财产所有的 民主制度,以及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罗尔斯认为前三种政经制度的 理想型描述都“至少以一种方式违反了正义二原则”:自由放任的资本主 义仅仅保证形式的自由,否认平等的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 平等;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否认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并且缺少达到机 会平等所需的相应政策;带有指令性的国家社会主义违反了平等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权,更不用提这些自由的公平价值了。只有后两种政经制 度,也即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和自由社会主义,建立起了民主政治的宪政 框架,保证了基本自由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 机会平等, 而且基于互惠原则(如果不是差别原则的话)来调节经济不平等和社会 不平等。 [5]
毋庸讳言,相比现有的当代西方宪政民主国家的经济制度,无论财 产所有的民主制还是自由社会主义都是相对激进的主张。正如马丁·奥 尼尔所指出的:“罗尔斯理论这个令人惊讶和激进的元素到目前为止还 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因此我们急需理解罗尔斯的制度方案之本性以及评 价它们的真确性和说服力。” [6] 罗尔斯反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具体 理由究竟是什么?在什么意义上罗尔斯的理想政体压根儿就不是资本主 义?罗尔斯“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道德基础充分有效吗?正义第一原 则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会支持财产所有的民主制?除了财产所有的民主制 以及自由社会主义,别的政经制度真的不可能实现正义二原则的规范性 要求吗?针对上述问题,我将分三个部分分别探讨之。首先,我将简述 罗尔斯对自由社会主义和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的正面阐述,以及他对福利 国家的资本主义的批评;其次,我将探讨正义第一原则中的“薄版本的 经济自由观”的道德理据;最后,我将通过援引詹姆斯·尼克尔(James Nickel)以及本杰明·巴罗斯(Benjam in Barros)等人对罗尔斯薄版本的 经济自由观的批评,对罗尔斯正义第一原则中的经济自由观提出暂时性 的修正意见。我的结论是,罗尔斯在论述正义二原则的政经制度选择时 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因此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一、自由社会主义、财产所有的民主制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
罗尔斯并非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支持者,虽然这是最常见的流俗 理解之一。造成这一误解的始作俑者不是别人正是罗尔斯本人,为此他 深感懊悔,在《正义论》修订版序言中,罗尔斯承认,如果重写此书, 将要做出的一个重要修订就是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和财产所有的民主 制做出明确区分。 [7] 这一愿望在2001年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最终得到了实现。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明确指出,最能体现其正义 二原则的政经体制并非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而是财产所有的民主制或 者自由社会主义,其根本目标在于“随着时间的流逝确保背景正义”。罗 尔斯称它们是“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的理想类型,正因为是理想类型, 并且仅仅停留在政治哲学的考察领域,所以罗尔斯深知其限度所在,他 坦承这里所探讨的大多数问题都是“高度争议性的”,“我不试图表明这 些政策实际上能做到这点。这需要对社会理论做研究,而我们目前无法 这么做。这里的论证和思想是粗略而直观的。” [8]
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和自由社会主义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建立 了民主政治的宪政框架,确保基本的自由权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 公平的机会平等,如果不是通过差别原则也是通过互惠原则调节经济和 社会的不平等”。 [9] 换言之,它们都能很好地体现正义二原则。二者的 不同之处是,既称“社会主义”,自由社会主义就意味着生产资料为社会 所有,而财产所有的民主 制则允许“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 [10] 需要 立刻指出的是,正义第一原则虽然包含了私有财产权,却把生产资料和 自然资源的私有财产权排除出基本自由权的保护范围,所以罗尔斯认 为,在理论上正义二原则与这两种不同的财产体系和经济制度相互兼 容,在实际政治的选择中罗尔斯认为很难在二者之间做出预先判断,只 有综合考虑特定社会的历史条件、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的传统以及其他 许多因素后才能做出选择。 [11]
罗尔斯虽然对自由社会主义着墨不多,但从散落各处的论述可以得 知,“社会主义”一词在罗尔斯这里并不特指“分配的平等主义”,而是重在强调“生产资料(土地、自然资源、实际资本)的公共所有权的经济制度”。 [12] 罗尔斯认为市场制度完全可以和私有产权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相容,实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区分价格的配给功能和分配功能”。 [13]
正如我们在第三章中所指出的,区分“配给”与“分配”对于正确理解 罗尔斯的理论至关重要。除了价格的配给功能和分配功能,罗尔斯还在 更一般的意义上区分“配给正义”与“分配正义”:前者指的是在已知其欲 望和需求的特定个人中就一定量的善进行分配;后者指的是在“社会基 本结构”层面上对“基本善”进行分配。 [14] 这一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它 告诉我们只有“纯粹程序正义”才是考虑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最恰切概 念。
正因为了解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以及人类知识的“分离性”(哈耶克 语),罗尔斯才会主张社会正义不该对“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在不断 改变着的相对地位”做出判断,这部分工作属于配给 正义的领域,将交 给市场去完成。
回到价格的配给功能和分配功能的区分。罗尔斯认为,由于在社会 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是公有的,这一部分的收入归国家所 有,因此价格的分配功能——运用价格决定个人贡献的报酬——将受到 很大限制,但是价格的配给功能——运用价格来配给生产要素以提高经 济效率——依然存在,就此而言,市场制度无论对私有制还是社会主义 制度都是兼容的。但是在具体的环境下,人们无法事先决定“这些制度 及其许多中间形态中的哪一种更充分地符合正义要求”。因此在现实中 究竟应该适用财产所有的民主制还是自由社会主义,“对这个问题大概 并没有一般的答案”,而要“依赖于每个国家的传统、制度、社会力量和 特殊的历史环境”。抽象的正义理论无法回答这些具体问题。 [15]
正如萨缪尔·弗里曼所指出的:“当被简单地理解成生产资料的公共 所有权时,社会主义就是和使用市场价格来配给生产要素相一致的,只 要资本与生产资料始终是公共所有的。这一形式被称为自由社会主义或 者市场社会主义。” [16] 自由社会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的指令性计划经济 不同,前者保证“企业在一种有效地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内部开展它们 的活动,职业的自由选择也得到了保证” [17] ,后者则是“反对市场并依 赖于(假定的)生产的理性计划(在理想的情况下是民主决定的)去配 给生产要素的社会主义形式” [18] ,并且在后者那里基本的职业自由选择 也无法得到保证。
自由社会主义与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明 确主 张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社会所有,后者则允许存在 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虽然它不受正义第一原则的保护)。相比之 下,在承认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这一点上,财产所有的民主制与福利 国家的资本主义有着基本的共识,这也是人们常常混淆二者差异的原因 所在。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做出的一个重要而醒目的修正就 是对它们做出区分。
罗尔斯批评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将不可避免地“违背正义原则” [19] ,借用奥尼尔的总结,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20] :
(1)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没能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因为“经 济控制和多数政治生活的控制都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因此违背了 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
(2)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不能充分地实现机会平等。(由此导向 对正义第二原则的第一部分的侵犯。)
(3)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不能制度化地实现“互惠的原则”——比 如差别原则——而是仅仅能够保证不充分的社会最低保障。(这是对正 义第二原则的第二部分的侵犯。) [21]
由此可见,在罗尔斯看来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几乎全方位地违背了 正义二原则,这让他有足够的理由与之划清界限。关于财产所有的民主 制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主要差别,我们在第四章已做过深入分析, 不再赘述。
仍旧借用奥尼尔的观点,我们可以把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的制度性特 征总结如下:
(1)资本的广泛分散: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的必要条件是它蕴含了 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广泛分散,同时公民个体可以控制实质(相对平等 的)数量的生产性资本(也许也有机会控制他们自己的工作条件)。
(2)阻止代际利益传送: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包含了重要的地产、 遗产和赠与物的税收的实施,以此限制最大的财富不平等,特别是代际 相传的那种财富不平等。
(3)防止政治的腐败:通过竞选经费的改革,建立正当的公共基 金,为政治辩论提供公共财政所支持的论坛,以及其他限制财富对政治 的影响的手段(也许还包括以公共基金为基础的选举),财产所有的民 主制试图限制私人或者公司财富对于政治的影响。 [22]
综上所述,按照罗尔斯的设想,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因为保障了政治 自由的公平价值,以及制度化地实现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所 以是正义二原则最适合的社会制度安排之一。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相对清楚地了解了罗尔斯正义二原则的制度 理想,接下来我们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为了实现上述制度 理想,罗尔斯必须对基本自由权中的财产权做出特殊规定。这一规定的 道德基础究竟何在,罗尔斯的论证是否充分有力,这是下文将要探讨的 主题。其次,我们需要一一考察正义二原则中的具体内容与制度理想之 间的关系,为求简便,我们将只考察正义二原则与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的 关系,略去自由社会主义这一部分。
二、罗尔斯论基本自由权中的私有财产权
正如萨缪尔·弗里曼和约翰·托马西所指出的,高级自由主义 [23] 与 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 [24] 的关键差别在于对经济自由和财产权 的定义与保护上。
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主义者,比如莫瑞·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和简·纳维森(Jan Narveson),认为自由权以及所有其他权 利归根结底都是财产权,财产权不仅是根本性的权利,也是某种道德绝 对之物(moral absolute)。以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为代表的 自由意志主义者或者将财产权视为前社会的、独立于政府的自然权利, 或者从“自我所有者”的道德理想出发主张:(1)经济自由的观念不仅 仅是厚版本的而且是绝对的;(2)为形式的平等观做辩护,认为市场 的结果不仅仅是部分正义而且是完全正义的;(3)提出了原则性的理 由否定国家拥有任何权威向公民征税来为其他人提供社会服务。 [25] 由 此,自由意志主义的根本戒条就是,人们应该拥有几近于不受约束的积 累、控制、转让事物(财产)的权利,不管其结果或者控制会对其他人 造成什么影响。 [26]
古典自由主义者有的是效益主义者,有的是自然权利论者,无论他 们的论证思路是什么,都主张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并且把经济自由的 普遍权利视为与其他权利和自由(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 等)同等重要之物。与自由意志主义者不同,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 自由是根本的权利,但不具备道德绝对 性,因此,多数古典自由主义 者会支持通过有限的税收政策建立公共教育系统和社会安全网,而自由 意志主义者则反对这些项目。 [27]
相比之下,高级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基本自由权内容最多,但包含 的经济自由最少,因此被托马西称为“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以罗尔斯 为例,在正义第一原则中他列举了五大类基本自由权,其中包括:政治 自由(投票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包括免除心理的压制和身体的攻击与分裂(个 人的完整性);持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依照法治概念不受任意逮捕和 没收财产的自由。 [28] 持有个人财产的权利虽然包括在内,但是“特定类 型的财产所有权(如生产资料)以及自由放任理论所理解的契约自 由”却被明确排除出基本自由权的范围,不受正义第一原则的保护。 [29]
罗尔斯坦承上述基本自由权的清单并非完整无遗、一成不变的,因 为“脱离一个特定社会的特殊环境——社会、经济和技术——完整地列出这些自由权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30] 具体说来,罗尔斯开列基本自由的清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历史的,通过研究各种各样的民 主政体,在那些从历史上看起来更加成功的政体中,将那些看来是基本 的并得到确保的权利和自由收集起来。另一种是分析的,“我们的思路是这样的:对于自由和平等的人之两种道德能力的充分发展和全面实 践,什么样的自由权能够为之提供必不可少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 [31]
历史的路径表明,罗尔斯非常清醒地意识到在后形而上学时 代, 人们已经不再可能诉诸自然法、自然权利的进路去证明权利的神圣不可 侵犯性,对于主张普世价值的多数自由主义者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政 治让步,但是出于智识的诚实,我认为这是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尽管 它将导致权利概念从此丧失坚固的形上基础。 [32]
分析的进路是罗尔斯为避免权利论证失败做出的尝试,这个思路的 核心在于“人的政治观念”的提出。罗尔斯政治的正义观聚焦于“终其一 生都有能力成为正常的和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的人”。获得这种“道德人 格”(moral personhood)的关键在于发展出两种道德能力:“关于正当和 正义感的能力[尊重公平合作的条款并因此成为合情合理 (reasonable)之人的能力],以及善观念的能力[因此成为理性 (rational)的人]。” [33] 有必要简单阐释一下两种道德能力的内容: 正义感的能力体现的是人的政治观念中所具备的合情合理的能力,也 即“理解、应用和践行(不仅仅是服从)规定了社会合作之公平条款的 政治正义诸原则的能力”。善观念的能力体现的是人的政治观念中的理 性能力,也即“形成、修正以及理性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 [34]
罗尔斯认为:“《正义论》的一个严重缺点是,在对基本自由权进 行说明的时候,它提出了两个不同的然而冲突的标准,而这两种标准都 是无法令人满意的。一种标准规定,这些自由权应该达到范围最广的自由体制;另一种标准要求我们采纳平等公民理性代表的观点,然后按照 这种公民的理性利益来规定自由的体制......” [35] 罗尔斯现在不认同这两种标准,提出了他心目中更好 的标准:“基本自由权及其优先性应该平 等地保证所有公民在我们提到的两种基本情况中都拥有对于充分发展和 全面而知情地实践两种道德能力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 [36] 换言之,关 于一种自由是否是足够基本的因此是否应该包含在第一原则之中的实质 性测验就是去追问“哪些自由是终其一生充分地发展和完全地实践这两 种道德人格的能力的根本的社会条件”。 [37]
正如我们在第四章中所指出的,罗尔斯只把两类经济自由划归受正 义第一原则保护的基本自由权:第一种是职业选择的自由权,包括免于 奴役和强制劳动的自由,以及选择和改变工作或职业的自由;第二种 是“持有和排他性地使用私人财产的权利”。 [38]
最为关键同时也最具争议性的内容出现在这里,罗尔斯把两种广义 上的财产权剥离出基本权利的行列:
(1)一般而言在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权,其中包括获 取和馈赠的权利。
(2)包括参与控制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 权,而这些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应该为社会而非私人拥有。 [39]
这意味着,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经济效率、稳定、平等 以及公共利益等其他政治价值对上述两种财产权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 涉。
强调“包括参与控制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 权”是“社会而非私人拥有”意味着资本和生产资料可以广泛地分散在工 人、团体以及公司手中,工人甚至可以不同程度地 参与企业的民主管 理,弗里曼正是基于此认为财产所有的民主制是介于工团主义 (syndicalism)和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之间的一种形态[shu籍 分.享 V信 jnztxy]。 [40]
如前所述,罗尔斯还把契约自由这个放任自由主义非常珍视的权利 也剥离出了基本自由权。罗尔斯主张,以上广义的财产权之所以不是基 本的,是因为它们“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不是必需的,
从而不是自尊之实质性的社会基础”。 [41] 值得深思的是,罗尔斯毫不讳 言这个论证不够充分有力,他坦承:“无论如何,它们可能仍然需要加 以证明。这依赖于现存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作为一种公共的政 治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应该为权衡是支持还是反对包括社会主义在内 的各种财产形式提供一种共享的基础。要做到这点,它应该在基本权利 的主要层面,尽力避免对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问题抱有先入之见。” [42]
以上表述说明罗尔斯并不确信“道德能力的论证”的效力,它需要得 到进一步的分析,如果可能,还需要寻找其他形式的论证加以辅助支 持。
丹尼尔·沙皮若认为除了“道德能力的论证”,罗尔斯论证基本权利 的方式还包括“多样性论证”以及“重叠共识论证”。“多样性论证”的意思 是,考虑到多元主义的事实,社会合作的唯一公平的基础就是允许存在 大量不同的善观念,而基本善确保了这样的繁荣。重叠共识和基本权利 之间的联系——沙皮若称之为“重叠共识论证”——在于,基本权利把最 具分裂性的议题移除出政治议程之外,一旦一个议题属于基本(宪政) 权利的 范围,它就超越了民主多数和政治力量动态平衡的控制范围。 [43] 沙皮若认为虽然“道德能力的论证”不支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作为基 本权利,也不要求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做出选择,但是“多样性 论证”和“重叠共识论证”却支持拥有和获得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权 利,这意味着总体而言,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将支持自由市场的资本主 义,罗尔斯本人搞错了其理论的隐含之意。 [44]
限于篇幅,我们不拟对沙皮若的观点做出详细分析。所谓“多样性 论证”和“重叠共识论证”都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论证,二者不仅可以 被“道德能力的论证”所蕴含,而且当三方发生冲突时,“道德能力的论 证”所得出的结果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将占据压倒性的优势。因此即使沙 皮若的推论成立,罗尔斯也可以通过调整“多样性论证”与“重叠共识论 证”的范围和效力来否决沙皮若的最终结论。
与“道德能力的论证”构成相辅相成作用的是“理想的历史过程观的 论证”。众所周知,罗尔斯的一个根本性观念是社会作为自由平等公民 之间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之理念,为了实现“这个理想的历史过程 观”,必须要借助正义原则来调整社会基本结构,以确保社会制度不会 因为时间的推移而丧失背景正义。关于这个论证的细节,我在第三章中 已有详细论述,在此不赘述。我认为这个论证很好地揭示了罗尔斯为什么会把自由放任主义所珍视的契约自由剥离出基本自由权。
必须承认,无论是“道德能力的论证”还是“理想的历史过 程观的论 证”,都无法为罗尔斯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提供终极性的道德论证。从 方法论的角度看,自由意志主义者如诺齐克在论证财产权的道德绝对性 时采取的是基础主义、演绎推理以及自然主义的方法,这类方法的优点 是在形式上可以提供终极性的道德论证,但是缺点在于:(1)一旦有 人不认同论证的前提——比如自我所有权或者自然权利的正当性——整 个论证就失去了效力;(2)由于论证思路过于单一甚至单薄,常常给 人造成思虑不详的印象,乃至得出违反基本直觉的结论,比如支持自愿 为奴的观点。相比之下,立足于反思的均衡,罗尔斯对于基本自由权的 论证思路偏重于历史主义、整体主义和理想型,这是罗尔斯一以贯之的 方法论,在《正义论》中他曾经明确指出:“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自明 的前提或者原则的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成乃是许多考量的相 互支持,是把许多条件整合为一个融贯一致的观点。” [45] 这类论证的优 点是兼顾了日常的道德直觉与决策性程序的逻辑要求,缺点是始终处于 不断校勘和反复的动态平衡之中,无法赢得一锤定音式的终极性论证。 正如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指出的,对罗尔斯来说价 值怀疑论和道德实在论都是不可接受的,他希望把理性义务的规范性陈 述——甚至整个正义理论——奠定在可证成的主体间性的认知基础上, 与此同时又不赋予其知识论的意义。 [46] 这是一种方法论上的自觉:正 因为对后形而上学时代有着自觉的反省,所以罗尔斯不接受自然法和自 然权利的论证思路;正因为对效益主义可能存在的现实恶果有着清醒的 认识,罗尔斯才会放弃这种通过模仿自然科学建 构一劳永逸的决策程 序的方法,转而立足于契约论的传统,把证明转化为慎思,力求为薄的 财产权提供一个公共的道德基础。
虽然我们力图同情地理解罗尔斯,但是不可否认罗尔斯在论述财产 权时,更像是在做声明而不是论证。罗尔斯对此应该心知肚明,所以他 的措辞与用语常常显得小心翼翼又信心不足,比如:“这些观念以及其 他的财产权观念的优点所在,得等到以后拥有了更多的关于社会环境和 历史传统的信息时才能逐步决定。” [47] “我们的探讨是简略的,而且所 提到的大部分问题是高度争议性的,例如,那些涉及选举和政治竞选的 公共基金、不同种类的财产所有权和税收等问题。我们无法充分地解决
这些复杂的问题,我的评论只是说明性的,并且具有高度的尝试性。” [48]
三、对罗尔斯私有财产观的批评
罗尔斯强调“平等的政治自由权”(包括投票权、担任公职的权利、 集会自由、组织和加入政党的权利)的重要性,这与古典自由主义和自 由意志主义形成鲜明的对比。
为了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罗尔斯对基本自由权中的私有财产 权做出特殊限制,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契约自由挪出基本自由权的 范畴。
我们充分理解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想要实现的规范性目的,但是一 个理论的价值绝不仅仅取决于所展示的美好愿景,更取决于其论证基础 以及在现实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如前所 述,在后形而上学时 代期待一个终极性的道德论证已不复可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 降低道德论证的严谨性要求。
我们将要深入探讨的三个问题依次是:
第一,罗尔斯对于“私有财产”(personal property)和“生产性财 产”(productive property)的概念区分存在模棱两可之处,这是否会对 他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造成某些根本性的冲击?
第二,从“道德能力的论证”的角度出发,罗尔斯只是简单地断言生 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并非充分发展和全面实践两种道德能力的必 要条件,但没有对此做更进一步的分析,这个命题是否成立,值得深 思。
第三,为了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必须对财产权做出如此严苛 的规定吗?有无可能通过具体政策的调整而不是基本自由权的限制,来 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
我们将依次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罗尔斯试图区分“私有财产”和“生产性财产”,但问题在于,“在边 缘地带拣选一些相对清晰的例子是可能的,但若要在二者之间划出边界 却很困难”。 [49] 詹姆斯·尼克尔借用斯蒂芬·芒泽(Stephen Munzer)和 诺齐克的观点指出私有财产很容易用于生产性的用途,最日常的例子包 括用某人的厨房和器皿做外卖饭食出售,用某人的家用工具做修理工或
者刷墙工来挣钱,以及用某人的花园工具来做园艺挣钱。 [50]
推而广之,无论宗教自由、言论自由还是政治自由,都需要薄版本 的私有财产以外的更多的经济自由权,比方说,当我们参 与政治组织 和政党活动的时候,和宗教组织一样,需要雇用全职的劳工,需要有固 定的住所和设备,所有这些行为都要求远超出罗尔斯薄版本经济自由权 之外的内容。尼克尔认为我们有很好的理由把更多的财产权利划归基本 自由权,他提出两种论证方式,第一种是“连锁论证”(linkage argument),第二种是“直接论证”(direct argument)。
“连锁论证”的意思是,通过在一个封闭的、较有争议的经济自由权 和另一个封闭的但较少争议的自由权之间建立关联,来表明如果一个人 相信后者是重要的就必定会承认前者也是重要的。 [51] “连锁论证”的作 用在于利用私有财产与生产性财产的划界困难,指出如果财产是确保其 他基本自由权的必要条件,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将部分的生产性财产作为 基本自由权的一部分,而不是简单地将之排除出正义第一原则的保护范 围。
巴罗斯以言论自由——它毫无疑问是基本自由权之一——为例,尽 管个体可以在街头的演讲台上实践言论自由,但是在现代世界中真正有 效的言论却要求有能力进行广泛的意见传播。过去几百年里这意味着有 能力进入印刷发行业。最近则意味着可以通过个人电脑和互联网来传播 意见。印刷业是生产性资产的相对清晰的例子,相比之下,当代社会的 个人电脑属于私人财产,但是与此同时它们也被广泛地运用于商业和信 息经济,成为比古典的工业资产更重要的财富来源。不管是印刷业还是 个人电脑,关键的问题在于,真正的言论自由要求拥有能被视为生产性 资产的渠道。 [52]
尼克尔在探讨政治自由时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一种承认政治自由 但却严重限制经济自由的制度告诉人们,他们能够参与政治,但是他们 应该在没有办公室和设备,没有职业雇佣者,不建立带有商业元素的组 织来发动政治议程,以及不使用实质性的资源的前提下来做这件事 情。” [53] 根据“连锁论证”的观点,如果拥有一定程度的生产性财产和经 济自由(比如出租和买卖房屋与土地,雇用工人,出租或买卖印刷机器 和设备等)是确保基本自由权的必要条件,那么正义第一原则就应该考 虑同等地保护它们,而不是简单地剔除出去。我认为“连锁论证”很好地 揭示出罗尔斯财产观的不足之处,姑且不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毫无保留地将生产资料(生产性财产)的所有权剥离出基本自由权的范围,的 确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后可能伤及那些没有争议的基本自由 权。
相比“连锁论证”的迂回进入,“直接论证”顾名思义是为厚版本的经 济自由和财产权之根本重要性提供直接论证。这个论证与我们要探讨的 第二个问题直接相关。
如前所述,尼克尔认为政治自由包含重要的经济面向,因此大规模 地限制经济自由会实质性地限制政治自由。进一步来说,尼克尔认 为:“经济活动,与政治活动和智力活动一样,也是人之自主性的重要 领域。” [54]
自主性的观念主张,“拥有正常智力和能力的成年人不应该(即使 在被迫的情况下)把对自己生活的管理移交给其他人,即使他们做得更 好。这种理想主张人们应该在相当程度上是自己生 活的创制者。” [55] 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里,自主性概念属于至善论的价值理想,从价值多 元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的角度出发,某些合乎理性的民主社会公民也许不 会接受这个观念,但是尼克尔认为罗尔斯依然“在有限的意义上接受了 自主性这个概念”,比如“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就与“广义的自 主性概念共享了很多内容”。 [56]
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是政治观念的人应该具备的两种道德能力。 为了发展两种道德能力,正义的社会制度必须为公民提供所谓的基本 善,这些基本善是“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度过完整的一生所需要的东 西”,“它们对于充分发展和完全实践两种道德能力,对于追求他们各自 特定的善观念来说,是一般而言必需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条件和实现所有 目的的手段(all-purpose means)”。 [57] 基本权利和自由属于基本善清 单上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说,基本善也可以作为正义第一原则基本自 由权的论证方式之一。
关键的问题在于,为什么从高级自由主义者的角度看,“公民自由 和政治自由的发展和自由实践是人的道德本性的根本所在” [58] ,而生产 性的活动和商业贸易却不构成充分发展和完全实践公民两种道德能力的 必要条件?罗尔斯对此只是做出简单的断言,并没有深入分析。尼克尔 相信,发展和实践人的生产性能力的高阶兴趣(higher-order interest)内 在地隐含在罗尔斯的道德能力和高阶兴趣的理论中。如果这个直接论证成立,那么基本善就将被拓展到支持更多经济自由的内容,由此基本自 由权将包含更多经济自由的内容。
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从两种道德能力向基本善清单的转变需要一个 居中的环节,也就是所谓的三种“更高阶的兴趣”,这是道德心理学层面 上关于动机资源的考察。因为人们拥有这些“更高阶的兴趣”,所以才需 要开列出基本善的清单来发展和实践人的两种道德能力。尼克尔认为从 语义上说,所谓“更高阶的兴趣”更加适合的表述是“根本的兴趣”,但罗 尔斯没有使用这个术语。 [59] 按照罗尔斯的想法,人们拥有三种“更高阶 的兴趣”:(1)发展和实践正义感的能力;(2)发展和实践善观念的 能力;(3)终其一生保护和发展某些有确定内容(但允许发生改变) 的善观念。 [60]
对尼克尔来说,突破口出现在第三种更高阶的兴趣上。尼克尔认为 完全可以设想如下场景,比如当一个人认为拥有一座房子是件好事时, 他就会有兴趣去建造、购买或者租住一间房子,当一个人相信在教堂里 做礼拜是件好事时,他就会有兴趣和其他人一起建造或者出资建造教 堂。为了做这些事情,他就会有兴趣与其他有能力的人一道去生产木 材、地板以及砖头之类的事物。总之,“发展一个人的善观念常常要求 他自己和其他人参与生产制造”。 [61] 尼克尔认为:“因为第三种更高阶 的兴趣包含了参与生产以及获得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和物资的兴趣,我们 就有理由说获取生产必需品是一种基本善。这种基本善将会支持把大量 的经济自由包含在基本自由权当中。在我看来,它也支持罗尔斯理论中 的平等机会和经济的最低要求,因为进行生产要求的不仅仅是自由。它 还要求拥有技术和资产。” [62]
除了从更高阶的兴趣入手,尼克尔认为也可以从人类能力的观念入 手论证更广泛的经济自由:“我相信另一种能力——为自己和他人创造 善品的能力——是被罗尔斯为了互惠而进行公平合作的制度这一根本观 念所预设的。这一根本观念包含了如下观念:如果我们在公平条款下相 互合作地制造和分配有用的产品、益品以及服务,我们所有人都会过得 更好。” [63]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并不是所有人都对进入生产制造过程有兴趣, 并不是每个人都对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有兴趣,但是同样的反驳也可以 针对其他基本自由权,比如并不是所有人都对政治活动有兴趣,甚至于 并不是所有人都希望成为自我生活的创制者。就像不能由此推论得出不 该保护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以及不能推论得出不该发展人们的善观念 能力一样,我们也不能由此推论得出不该发展每个人的生产能力。 [64] 当然,正如尼克尔所指出的,主张将更多的经济自由权列入基本自由权 之中,并不等于主张这些经济自由权应该是不受限制的或者它们的实践 不能被法律所调整。 [65]
综上所述,尼克尔与巴罗斯的结论是,即使根据罗尔斯的标准,也 应该在基本自由权中包含某些生产性财产的权利。罗尔斯将私人产权包 含在基本自由权中,反映出他也认为在允许个体形成、检测和依据他们 的善观念以及有价值的人生观行动时,这部分财产是至关重要的。但是 问题在于,在这个语境中,这部分财产不能仅仅限于非生产性的财产。 [66]
现在的问题是,究竟应该将罗尔斯式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 “增厚”到 什么程度?我们需要从罗尔斯的立场退回到哈耶克的立场甚至诺齐克的 立场吗?抑或我们不需要走得那么远,只需要在财产所有的民主制与福 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约翰·托马西在最新出版的 《自由市场的公平性》(Free Market Fairness)中主张“市场民主制”的 观念,指出“市场民主制的核心道德主张是厚版本的经济自由属于自由 主义公民所拥有的基本自由权”。 [67] 但是正像弗里曼所担心的,一旦将 古典自由主义式的厚版本的经济自由权列入“根本的”和“不可让渡的”基 本自由权范畴,那就意味着“通过向每个人征税来为公共服务提供如公 共教育、健康关注、失业保险、养老金以及其他被古典自由主义者如哈 耶克、弗里德曼所认可的利益,都对它们构成了侵犯。” [68] 限于篇幅, 我们无法深入探讨这些细节问题。
有一点是明确无疑的,自由意志主义把财产权视为道德绝对之物是 不可取的,古典自由主义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在理论上和现实政治中同 样不敷适用,需要做进一步的“削薄”,但是与此同时,罗尔斯在正义第 一原则中所主张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同样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一个 可能的解决之道是,为了保证民主社会公民的第三种更高阶的兴趣,以 及为了发展民主社会公民的生产性能力,可以允许将部分生产资料的所 有权列入基本自由权的范畴,但为了保证“理想的历史过程观”,有必要 继续将自由放任主义所珍视的契约自由排除在基本自由权之外。这只是 一个初步的构想,对于这一构想的具体论证,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做 进一步的展开。
现在让我们简短地探讨上文计划中的第三个问题:为了实现政治自 由的公平价值,必须对财产权做出如此严苛的规定吗?有无可能通过具 体政策的调整而不是基本自由权的限制,来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
正如罗尔斯本人所承认的那样,由于这部分内容涉及社会理论的知 识,作为政治哲学层面的探讨,罗尔斯给出的政策建议无法回答更细节 的问题,因此也是极富争议性的。显然,社会理论和政治社会学的知识 并非无足轻重,如果经验研究表明完全可以通过具体政策的调整实现政 治自由的公平价值,那么就无须接受罗尔斯对财产权所做出的严苛规 定,由此,不但正义第一原则的内容需要做出调整,相应的正义二原则 所适用的政经制度也存在更多的开放性。马丁·奥尼尔就认为罗尔斯过 于强调生产性资源的控制与政治生活的控制之间的关系的紧密性,也许 无须接受与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相关的经济政策而是借助其他方式,也能 够避免经济权力向政治权力的转化,比如通过竞选经费的改革,或者规 范政治演说,等等。 [69]
四、小结
众所周知,罗尔斯把《正义论》的主题严格限定在“社会基本结 构”层面上,更确切地说,就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根本权利和责任,以 及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70] 所谓“社会主要制 度”,罗尔斯指的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因此,对思想 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法律保护、竞争性的市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以及一 夫一妻的家庭都是社会主要制度的例子。把这些因素结合为一个体系, 主要制度就定义了人们的权利和责任并影响着他们的生活愿景——他们 可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正义的首要主题,是 因为它的影响如此深刻并且从一开始就出现”。 [71]
从以上表述可知,“竞争性的市场”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社会正 义考察的主题之一。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制度和财 产关系的性质深刻而广泛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愿景,对此罗尔斯心知肚 明。然而,综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论是早期的《正义论》还是后期 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以及《作为公平的正义》, 他对于这部分的内容不仅着墨不多,而且常常语焉不详,相比自由主义 传统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长篇累牍的阐释,罗尔斯的表现难免让人困 惑。
我们认为,根据字典式排序,正义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自由 优先于平等。因此在论证正义二原则的制度性表达是否为财产所有的民 主制时,正义第一原则在论证效力上顺理成章地优先于第二原则。不难 想象,即便“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支持财产所有的民主制,但 如果正义第一原则不支持财产所有的民主制,那么罗尔斯的论证也将因 此失败。而在正义第一原则中,最能支持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的无非两 点:其一,罗尔斯关于薄版本的经济自由的论证;其二,关于政治自由 的公平价值 与生产资料私人产权之间的关系的论证和阐释。我们通过 一系列论证指出,上述两点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
罗尔斯说:“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制度的选择问题。”但由于 罗尔斯正义二原则尤其是第一原则中关于经济自由和财产权的论述存在 着可供商榷之处,这就意味着正义二原则的政经制度选择仍旧是一个开 放的问题。
注释
[1] (题注)本研究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批准 号:11XNL007),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明德青年学者”项目(批准号: 13XNJ049)的资助。
[2] 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42.本章对罗尔斯原著的引文,均参考了现有中译本的译文,但根据英文原版进行了必 要的修改或调整,在注释中我将只标明英文原著的页面。感谢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万俊 人、姚大志等前辈学者在罗尔斯专著翻译上做出的贡献。
[3] See SHAPIRO D. Why Raw lsian Liberals Should Support Free Market Capitalism.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995, 3(1): 58.
[4] See KROUSE R, MCPHERSON M. Capitalism,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and the Welfare State//GUTMANN A, ed. Democracy and the Welfare Stat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79-80.
[5] See RAWLS J. Justice as Fairnes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136-138.
[6] O'NEILL M. Liberty, Equality and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 2009, 40(3): 379.
[7] 参见[2]xiv.
[8] 同[5]135-136.
[9] 同[5]138.
[10] 同[5]139.
[11] 参见[5]139.
[12] FREEMAN S. Raw ls. London: Routledge, 2007: 220. [13] 同[2]241.
[14] 参见[5]77.
[15] 参见[5]241-242. [16] 同[12]220.
[17] 同[5]138.
[18] 同[12]220.
[19] 同[5]137.
[20] 萨缪尔·弗里曼曾经详细比较财产所有的民主制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存在的11处不 同观点(FREEMAN S. Capitalism in the Classical and High Liberal Tradition. Social Philosophy & Policy, July, 2011: 226-231.),限于篇幅,在此不赘述。
[21] 参见[6]380-381.
[22] 参见[6]382.
[23] 弗里曼在《非自由主义的自由意志主义:为什么自由意志主义不是一种自由主义观 点》中创造了“高级自由主义”这个术语,所谓高级自由主义指的是与哲学自由主义相关联的 一组制度和观念。哲学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包括:(1)存在一组内在善,没有一种简单的生活 方式可以包容它们的全部,因此存在各自不同的因其自身而有价值的生活方式;(2)不管哪一 种内在善对于个体是合适的,他们都有自由去决定和追求自己的善观念,这对于他们过上美好 人生是根本性的;(3)对于个体的善而言,一个必要条件是他们所接受的善观念与正义是一致 的。弗里曼认为从18世纪至今,高级自由主义的主要哲学支持者包括康德、密尔、罗尔斯、洛 克等人,高级自由主义的说法会让一些人反感,认为它有倾向性,但是弗里曼认为这个术语并 不表明相对于古典自由主义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参见FREEMAN S. Illiberal Libertarians: Why Libertarianism Is Not a Liberal View.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001, 30(2): 105-107.托马西在《自由市场的公平》一书中沿用了“高级自由主义”这个术语,并把古典自 由主义视为自由主义传统的早期阶段,高级自由主义则是自由主义的当代形态。参见TOMASI J.Free Market Fairnes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2: 51-56.
[24] 我把libertarianism翻译成“自由意志主义”而非“自由至上主义”,理由在于: (1)liberalism同样珍视个人自由,并将之视为最高的价值,将libertarianism译成自由至上 主义对liberalism不公;(2)libertarianism传统上属于自愿主义的脉络,将自愿原则视为原 点,因此自由意志主义是一个更为恰切的译名。
[25] See TOMASI J. Free Market Fairnes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2: 47.
[26] See FREEMAN S. Illiberal Libertarians: Why Libertarianism Is Not a Liberal View.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001, 30(2): 126.
[27] 参见[25]xxvii.
[28] 参见[2]53.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列举的基本自由权清单与此类似,只存 在些微的表述差异:“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例如选举权和参与政治的权利)和结 社自由,以及由人的自由和完整性(身体的和心理的)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权;还有最后,由 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权。”参见[5]44.
[29] 参见[2]54.
[30] 同[2]54.
[31] 同[5]45.
[32] 关于没有本体论基础的权利是否可能的问题,请参见拙文《后形而上学视阈下的西方 权利理论》,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6月号。在此不赘述。
[33] 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302.
[34] 同[5]18-19. [35] 同[5]112. [36] 同[5]112. [37] 同[33]293. [38] 同[5]114. [39] 参见[5]114.
[40] 参见[12]220.
[41] 同[5]114.
[42] 同[5]114.
[43] See SHAPIRO D. Liberal Egalitarianism, Basic Rights, and Free Market Capitalism. Reason Papers, 1993, 18(Fall): 58-60.
[44] 参见[43]63-64.
[45] 同[2]19.
[46] See HABERMAS J.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s: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CRON IN C, GREIFF P, ed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8: 63-64.
[47] 同[33]298.
[48] 同[5]136.
[49] BARROS D B. Property and Freedom.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Law & Liberty, 2009, 4(36): 62.
[50] See N ICKEL J W. Econom ic Liberties//DAVION V, WOLF C, eds. The Idea of a Political Liberalism: Essays on Raw ls. New York: Rowman and Littlefield, 2000: 166.
[51] 参见[50]157. [52] 参见[49]64. [53] 同[50]159. [54] 同[50]160. [55] 同[50]161. [56] 同[50]161. [57] 同[5]57-58. [58] 同[25]49. [59] 同[50]165.
[60] 参见[33]74. [61] 同[50]167. [62] 同[50]167. [63] 同[50]167-168.
[64] 尼克尔提出了四种理由来为发展人的生产能力做辩护:(1)终其一生能提供给一个 人的多数善很可能是自我生产的,或者是通过参与合作的企业生产出来的。(2)生产和储备的 社会体系可能失败,尤其是在特定的领域或者环节,因此如果一个人厌恶冒险,那么他将为了 生存和繁荣而发展出备选的能力。为了逃离战争、饥馑、压迫和宗教迫害,人们需要成熟的生 产能力和实践它们的自由。(3)在多数人参与到生产性活动的社会里,自尊会因为可避免的依 附性而受到伤害,尤其当它是全面的和长期的。(4)通过和其他人一起参与到生产性活动的努 力,一个人可以享受善品和社会联合,而这会“极大地扩展和维系每个人的确定的善”。同 [50]168.
[65] 参见[50]155.
[66] 参见[49]67.
[67] 同[25]121.
[68] FREEMAN S. Can Economic Liberties Be Basic Liberties? http://bleedingheartlibertarians. com/2012/06/can-economic-liberties-be-basic-liberties/ .
[69] 参见[6]387-388. [70] 同[2]6.
[71] 同[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