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克·格利穆尔|为什么人需要被政府统治:霍布斯、康德与罗尔斯
編者按:在今天,国家无处不在却又难以限制的公权力,是今天这个千疮百孔的世界的根源所在。一方面是民主制度以及背后寄托的道德关怀与感召日渐衰落,投票成为了一种自我重复,更无力遏制自我繁殖的利益集团。另外一方面,社交媒体用自由的口号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了观念壁垒与算法的奴隶。而这两者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国家成为了我们每一个人的敌人,然而,每个人又必须寄生其中。
二十世纪国家主义的体现是独裁主义和理性主义化身的集体主义。而今天,灾难前夜我们面对的是虚无与怀疑的心灵。一百年前国家是吞噬一切的巨灵,除了沉默之外我们无能为力。而今天,沉默也成为了一种奢求。然而,我们为什么接受国家的存在和合理性?这个问题的起源则源自西方政治哲学的起点:人为什么需要公共生活,而理解这种公共生活背后的原则,是否如自然科学一样,是我们通过理性一目了然的。
那么,就让我们回到霍布斯、康德与晚近的罗尔斯。开始聊聊国家作为一种必然性的产物是如何出现的?我们是否无能为力,只能看着这种源自理性的巨兽,彻底吞噬一切?
本文由来自《透彻思考:哲学问题与成就导论》一书,由出版社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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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自然化
政府权力如何合法化?政府具有哪些道德权威,以及为什么?我们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多数源于历史上欧洲哲学家的认识。在 16 - 17 世纪早期,欧洲和不列颠群岛因宗教差异而爆发了一系列战争。在英国,亨利八世脱离了天主教会,因为克雷芒七世拒绝批准他与阿拉贡的凯瑟琳之间的离婚案。之后继位的一系列反天主教和天主教国王和女王分别惩罚了天主教徒和非天主教徒。在 17 世纪,宗教紧张引发了英国内战。当时,查尔斯一生想要提高对贵族的税额,以便发动一场对苏格兰的战争,因为当时苏格兰拒绝使用英国的祈祷书。正是在这场风暴中,并在了解 这一历史的背景下,英国哲学家开始形成现代政治与宗教自由的思想。同样的纷争如今在伊斯兰的逊尼派和什叶派之间上演,但是,英国的哲学解决方案尚未被广泛接受。
霍布斯的作品包罗万象———物理学、光学、化学、数学和政治学———但是,他之所以为人们所铭记,主要是因为他的政治作品。霍布斯以卡文迪许家族的家庭知识 分子身份开展了他的职业生涯。英国内战期间,威廉 · 卡文迪许 (William Cavendish)是英国内战期间支持君主制反对议会的坚定支持者,霍布斯的观点与他的赞助人一致。霍布斯在欧洲大陆相对安全地度过了内战,并在那里写下了他的主 要作品《利维坦》,为绝对的君主制进行辩护。虽然《利维坦》涵盖了众多的主题,但 是,它基本的亮点在于对政府进行了一种完全自然主义的辩护。
在 17 世纪上半叶,君主制主要的合理性来自君权神授,这一观点深得反对教皇 权威的新教国王和王子的欢心。霍布斯反对这种说法:绝对君权是通过臣民的同意 获得,而且他们的臣民给予———或者应当给予———出于自身考量下的同意,是因为 这样做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国家的道德基础源于这些民众彼此之间,以及与管理者之间达成的契约。霍布斯并没有声称在每个国家中实际上都存在这样一个与每位统治者达成的契约,而是说理性上应当达成这样的契约。
霍布斯坚持认为,没有国家,民众只能处于一种战争状态,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限 制暴力和背叛。这种自然状态之下,霍布斯写道,生命是“肮脏、野蛮和短暂的”。每个人的生活都面临着他人的威胁,合作经常受到反叛和背叛的威胁。自然状态是人 类最糟糕的处境。在这样一个绝望的状态下,一群人会各自为了自身的利益,选择 、一个能够保障他们安全并执行法律和协议的政府。他们会选择何种政府?霍布斯认为,他们会选择一个绝对的专政政权,一个从语言到宗教可以统治一切的君主,只 有一种限制:君主绝对不能杀害自己的臣民,因为避免死亡是他们选择君主的原因。
霍布斯的论点至少有两类,有些是实践性的,有些是准逻辑性的。最高统治者应该是一个人———君主,因为如此才会产生一致性和连贯性的统治,才能消除联合统治者带来的纷争,避免政府的垮台。君主应该规定自己的继承人,因为这样才能最小化争议和混乱。(对于霍布斯而言,谁成为君主似乎并不重要,只要君主承认并在维护权利的过程中理性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并保持与臣民之间的契约。)霍布斯认为,统治者应该允许臣民获得各种自由,因为这也符合统治者的利益。
霍布斯的准逻辑论证往往通过一种定义的切割来提出。统治者为何必须享有 绝对的权利?例如,举例来说,为什么不能禁止统治者强加一种宗教、税收充公、设定食物的价格,或使得一些阶级必须服从另一些阶级?霍布斯论证道,因为它涉及“统治者”如何定义为绝对的权威。否则,“统治者”无论是一个个体,还是一个群体都不会成为真正的统治者。如果这看似一个借口的话,它确实是,因为人们可以选择非绝对的权威,霍布斯会给它一个新的名称,而不是“统治者”。这个 名称蕴含着哪些含义?霍布斯的理解是,统治者保留自然状态下人的权利———对任何事物的权利———但是,其他人则放弃了这些权利。这是统治者之为统治者的原因所在。真正的问题是,为什么把这种无限的权利赋予某个人或群体是唯一理性 的选择?霍布斯的根本答案是,其中的任何不足都可能导致社会中的分歧,这可能导致内乱、叛乱,以及回到战争状态。这是一个不值得以任何代价去冒的风险,除非是死亡。
然而,人民似乎可以在冒一些风险的情况下,换取与主权者达成更好的协议。 洛克比霍布斯要年轻一些,但仍然是他的同时代人,虽然似乎他俩从未谋面。洛克认为,在建立政府的时候,臣民应当得到比霍布斯给予的更好的协议。
洛克对于政府和道德的观点建立于他的宗教信仰和对人性的认识。洛克与同时代的伟大科学家牛顿是挚友,后者沉浸于科学,尤其是炼金术(在当时是很严肃的 科学———牛顿为此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洛克认为,世界不仅受自然的物理定律所主宰,还由自然道德律约束,在每个社会中都存在的禁止谋杀、偷窃、说谎等的规范足以对此进行说明。如果没有政府,多数时候人们对他人会怀有善意,但缺乏解决 冲突、确保和平、合作和财产的体系,而这些正是民事政府的任务。如同霍布斯一 样,洛克也在思考人们会理性地、自由地选择何种政府,并在 1689年发表了三篇论文,《政府论两篇》和一封阐述其观点和论据的《论宽容的第一书简》。由于害怕当局,洛克在生前并未承认这些论文的作者身份。
1689 年,随着新教教派的多样性日益增加,英国议会通过了《宽容法案》,要求政府容忍除天主教、三位一体的否认者以及(有些多余地)无神论者之外的所有宗教信仰形式。英格兰教会保留其官方地位。洛克的《论宽容的第一书简》第一次发 表在荷兰(由于害怕被詹姆斯二世的势力逮捕和处决,洛克在英国君主制恢复后逃离英格兰,直到威廉和玛丽的光荣革命后才返回),文中主张对不同宗教观点和实践应有更多的宽容。他说,武力无法改变真诚的信仰,它只是个人良心的一种反应;地方法官对真信仰和救赎的真道并不比他人有更好的理解;公民政府的责任应当适当地限定在管理公民社会。洛克写道,希望把自己的教规加于他人之上最好的方法是去改变其信徒自身不道德的行为。
洛克《政府论两篇》的第一篇对罗伯特·菲尔默(Robert Filmer,1588—1653)的 《父权论》(Patriarchia)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菲尔默的论点是,上帝给予亚当对于一切事物的统治权,国王继承了该种权利。凭借通透的圣经知识和一些历史知识和常识,洛克讥讽了菲尔默的推理。洛克的第二篇论述了他所认为人们会自由且理性地建立的那种政府的雏形: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施行法律的执行者(通过立法机构可以免去执行者的职位)。如果立法机构或执行机构超出其权限,没收人民的财产或 将其沦为奴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更换它。洛克并没有详细叙述一种可能的宪 法,但是,很明确他不会允许设立国家宗教或任何形式的政府对宗教信仰的管制,可能唯一的例外是尽可能地保护无神论者不被禁止。尽管洛克有这些自由主义思想, 洛克部分参与了北卡罗来纳种植园规则的制定,在这个体系中,种植园所有者对签订契约的工人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力。洛克在法规中插入了有关宗教自由的条款,但是,英格兰教会仍成为了种植园的官方教派。
洛克和霍布斯都认为政府权力在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是合理的,但在理性选择政府时,洛克和霍布斯认为人们应担心的最坏情况有所不同。对于霍布斯而言,最坏 的情况是人类的自然状态,战争。对于洛克而言,最糟糕的情况是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这使得当权者与公民发生冲突。尽管洛克强调自然的善意,他承认需要通过 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和独立的行政部门来对权力进行监督,最终赋予了人民推翻整个政府的力量。霍布斯则认为,无需对此进行制约和平衡,因为统治者会出于自身的利益,为共同的善而采取行动。
从历史上看,洛克的影响更为深远。19 世纪及以后,洛克关于与自然物理法则相并行的上帝所确立的道德法则的主张影响了政治和道德思想。这样的观点,以及反抗的权利,构成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的核心主题,而洛克关于分权、代议制政府要素的构想在每一个现代民主政权中被详述和体现。
义务与律法
道德判断的一种观点是,把规则和准则应用到特定情况。这种观点假设道德态度需要认识到一般规则,即适用于所有情况和所有人的道德法则。所以,基本的道德义务是承认律法的规则———这不是政府制定的法律,而是道德律。这是康德的基本立场。康德是 18 世纪和 19 世纪初期颇具影响力的哲学家兼科学家。
康德职业生涯的开端主要是进行地震、风、星云(这一点最为成功,他假设夜空中看到的光束是星簇)等自然科学方面的著作写作。他同样写一些关于美学和上帝存在方面的文章。大约在 18 世纪 70 年代的十年间,康德几乎没有发表任何作品。他在这一时期以其著名的严格习惯,失明一只眼睛,以及一种在早期作品中不明显的正式、复杂的风格写成的《纯粹理性批判》一书而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这部作品以一种晦涩的、不同以往早期作品的形态出现,通篇都是新颖的专业词汇。在他的“沉默期”,康德似乎患上一种脑瘤,压迫了他的视神经。通过现代患者的表现可以得知,这种肿瘤会导致一只眼睛失明,而且病人的性格也会发生变化,趋于拘谨、 严格。
康德的主要伦理作品《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和他主要的科学哲学作品《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几乎发表于同一时期,即 1785—1786 年之间,晚于他相对传统的逻 辑学著作五年———这部逻辑学著作主要遵循了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的传统,晚于他 的《纯粹理性批判》四年———这本书是他关于人类知识的第一次完整阐述。对康德道德理论态度的一种理解是,他试图把道德结构类比于他的自然科学理论:从(他假设)作为普遍定律的先天原则(例如,牛顿定律)可以视多样的特殊情境推衍出更多特定的情况———我们称之为特别的力量和初始条件。按照康德的观点,道德有同样的理性结构,但是,行为的原因并非自然力而是意志,而且初始条件是道德和经验的环境,在其中,我们发现自己有义务行事。
如果按照道德律行事,那么律法必须具有普遍性,适用于任何人;如果要实现完全的普遍,只建立在理性之上,那么必须脱离个人兴趣和倾向的影响。如此,康德得到了“绝对命令”的一种形式———在此“绝对的”意味着在任何具体的目的、目标或情 境之下都不包含条件:“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康德的命令可以理解如下:道德行为需要行为者能够理解规则,没有自相矛盾, 与此同时,该规则也适用于行为者情境中的任何个体,如此就实现了普遍规则。康 德的“意愿”(can will)可以理解为“没有自相矛盾的意愿”。康德给予绝对命令另一种他认为同等的解释:“以此对人,无论是你自己还是他人。不要仅仅把人当成实现目的的手段,要永远把人当成目的。”由此,至少表明了在选择行为的时候,有义务考虑所有其他会受到影响者的利益,动物并不属于康德理论中的理性主体,不被考虑。
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一公式具有直觉主义倾向。道德意义上的行为一般而言的判断标准是:“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都会实施的行为。”但是,这并非康德的论点。 康德坚持的绝对命令下的论点是,人可以自由地、单纯地通过理性可以意愿的准则, 而不受任何特别的欲望和目的的影响。只是何种“理性”会产生这种结果并不清楚。人们可以通过理性从前提得出结论, 人们可能会说,在理解的语言中认识到逻辑真的能力是一种理性能力,但是,是否有一 种理性能力可以认识到康德最普遍原则的真理或道德命令呢?理性推理自身是普遍规则的建构和应用吗?人们会在没有“规则”指引行为的情况下理性地或合理地行为吗? 人们真的可以“意愿”一切事物吗?虽然现今已经很少有人特别严肃地看待康德试图 证明欧几里得几何和牛顿物理学的先天真理,即使他们中的很多人与康德提出的论证细节也有很多分歧,但是,康德的伦理学框架仍然吸引了众多的哲学家。
公平与正义
已故的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提出,公平社会的框架最终应当基于一种假设性的一致同意,即所有理性的个体在适合的环境中都会同意 的一种选择。这种环境就像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抽象于个体的特殊情境。他提 出,个体在一种“无知之幕”中会选择怎样一个社会,其中,人们并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以及会有怎样的性别、种族、宗教或才能。在选择中,决策者对于他的实 际情况的所有知识被置之一边,以至于产生公正的决定。正如道德安排中的切蛋糕一样,你并不知道如何分配蛋糕,但是,你知道每个人,包括你自己,希望获取更多的蛋糕,而不是较少的那一份。
乐观地,罗尔斯声称,人们应当选择一种社会民主,其中,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 最大的自由,同样也要赋予他人同样的自由,权力位置的分配对所有人都开放,利益和财富受到差异原则的限制。这种差异原则并不允许如下的分配,即在并未减少那些条件较差者福祉的情况下,就减少条件富裕者的利益。关键是,一些差异,比如收入差异,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允许这些差异,贫穷者将依旧贫穷。如此,如果人类的某些阶层有特别的才能———例如,他们是多产的创造者或有效的组织者——— 那么,如果给予他们奖励,他们可能会产生善和服务,有益于社会中的贫困者,而且若其没有这样一种奖励就不会使用自己的才能,那么给予这些有特殊才能的人一些 额外的奖励以便促进他们做出更多的努力就是合理的———但是,不止于此。同样, 如果一些必要但是并不快乐的工作没有额外的奖励就无人去做,那么,为了满足工作的需要给予差异性的奖赏极为必要。
差异原则单一地讲并不是平等主义。如果采用这些具有才能的人创造的大部分价值去激励他们进行再生产,以至于只有一小部分的增量作为利益回馈了贫穷者,也可以获得差异原则的允许。
罗尔斯的观点经常被称为契约论,该理论提出道德主体会,或者将,与他人确立道德契约。但是,他的理论更多的是决定论和投票论的一种结合。该理论忽略生活 中个体所处位置的一切,提出关于制度结构的优先性的决定性问题。思考的结果可被认为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投票规则:最劣势者的道德总量作为一种否决权,影响了某些制度安排,尤其是那些相比于最劣势者,富裕者何以成为最优势者的安排。
罗尔斯的主要作品《正义论》已然被视为对物质丰裕条件下的自由、社会民主的最佳论述。在那里一切可行———那里人们有充足的教育资源,有充足的食物、民主和投票的基础设施。它并非一种救生船伦理学理论,而实际情况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情况更接近于这种救生船社会,并非“发达”社会。罗尔斯在之后的作品中提出,对于贫困社会而言,一种权威主义的手段在道德上是可以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