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賁 | 范美忠事件拷问的是谁的道德灵魂?
編者按:5月12日是汶川地震紀念日。波士頓書評特別發表專欄作者徐賁長文《汶川地震中的“范美忠事件”》。此為上篇《范美忠事件拷问的是谁的道德灵魂?》。今天還推薦漢學家歐陽泰的《最後的使團》。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范美忠弃学生于不顾第一个跑出教室。5月22日,范美忠在博客写下《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表示自己“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之后,网络和报刊上出现了对范美忠道德灵魂的拷问。
一. 旁观者的罪过
范美忠在地震发生的时候,先救自己,而不是他的学生,在面对舍己救人的道德考验时,他失败了。但是,所有那些站在道德高地指责他的人们,他们就一定能成功地经受这个考验吗?如果我们无法信心十足地说“是”,那么范美忠事件所拷问的就不只是范美忠老师一个人的灵魂,而是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集体灵魂。
华裔美籍作家汤亭亭的自传作品《女战士》中记述了这样的一件往事,作者小时侯在学校欺侮过一个同龄的亚裔女孩,理由是那个小女孩沉默寡言,老是不作声。汤亭亭打她、掐她是为了逼她能开口说话。长大后,汤亭亭才明白,她自己当时就是一个怕说话的孩子。她在别人身上发泄的其实是隐藏在她自己心灵深处的自卑感。因为不敢面对自己的缺陷,她才需要把别人当作替罪羊。长大后的汤亭亭变得成熟了,因为她跨过了从拷问别人到拷问自己的门槛。
范美忠事件中出现了许多对这位失职老师的口诛笔伐,其中是不是也会有用拷问他人来获得少年汤亭亭渴望的那种道德心理补偿呢?我们没有办法知道,所有讨伐范美忠老师道德义士们,如果他们处在范美忠当时生死一念间的境地中,是否就真的会有与范美忠完全不同的行为。在人的道德决心和实际行为之间,常常会有令人啼笑皆非的差距。文革期间,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宣誓要用生命和鲜血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当时这么说的人当中,肯定有自以为是真心诚意的。但是,当文革路线被扭转时,有几个人是真的站出来,用生命和鲜血去捍卫那个路线的呢?
在对范美忠的拷问中,有一个经常被忘记的事实,那就是范美忠本人是一个地震的幸存者,一个自然灾害的受害者。在地震发生的那一刻,他逃生自救,并不是站在安全位置上对陷于危难的学生袖手旁观。但是,他自顾自的行为实际上决定了他对别人(学生)只能是见死不救。因此,他事实上还是一名漠视他人苦难的旁观者。在这个意义上,范美忠犯下了哲学家雅士贝斯所说的“道德罪过”。
雅士贝斯承认,“无能为力可以成为(不行动的)理由,因为任何道德法则都不能要求人们去壮烈赴死。柏垃图就说过,在极度危险的灾难情况下,苟且偷生本是人之常情。”但是,因无能为力而不行动却并不能使人免于道德罪过,“无助的不行动总是会有一些行动的余地,这种行动虽有风险,但仍然多少有一些效果。”
我们拷问范美忠老师在地震时到底有没有行动余地,追查他到底负有何种“旁观者”的罪过,是他的懦弱(行为),还是他的无耻(言论)。就在这个时侯,我们有没有想过,“当旁观者”已经成为我们自己生活世界中的常态?在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中,当无数冤、假、错案被制造出来的时候,我们当中的许多人不都当过旁观者吗?我们当中不是还有人甚至落井下石了吗?在弱势群体的利益一次又一次被侵范的时候,在社会非正义事件一次有一次发生的时候,我们是不是总是能挺身而出、仗义执言或者替人解难呢?我们鄙视范美忠的见死不救、冷漠旁观,难道就一点点也不包含对我们集体道德怯懦的自卑和自鄙?如果范美忠需要为他的罪过忏悔,那么我们呢?
二. 妖魔范美忠不会使我们更善良
人的道德行为之所以可贵,是因为它标志着人类跨过了从动物性到人性的那道门槛,体现了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自主性。正是因为一个人在可以选择不利他的时候,却选择了利他,利他行为才具有了人所特有的道德价值。道德行为的自主性决定了它往往是一种违背自然,包括人的动物本能的行为。
眼下关于范美忠老师逃生行为和言论的争论,就涉及到道德行为自主的问题。在地震发生的时候,范美忠老师在求生本能的驱动下,丢下学生,独自逃生。这个行为属于自然的范畴。自然的范畴本来就是非道德的,非道德不等于不道德,不必以道德标准去要求自然行为。但是,如果范美忠老师能够自觉地抵制求生的动物本能,自主地对自己的求生欲望设定限制,如果他能够首先在意他的学生,而不是他自己,那么他就把自己和自然及自然动物本能区分开来,他的行为也就会成为打破自然欲望和自然规律的人的道德行为。
道德的自主性决定了,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不可能人人都成为道德英雄。“英雄”是保留给那些特别具有道德自主意识者的特殊荣誉。把平凡的,缺乏道德英雄行为者归类为道德堕落或邪恶极易出现妖魔化倾向,是不妥当的。例如,在网上就有一篇题为《与范跑跑PK的变态老师》,把范美忠老师于一些“恶棍老师”相提并论。这些“恶棍老师”包括湖北一名把15岁的初三女打得鼻血溅到蚊帐和床单上的副校长,还包括美国一名因为强奸小学生而获刑10年的35岁女教师,一名性变态、搜集2万玉腿照、夜袭女生的俄国教师,一名强奸14岁女孩导致其生下女婴的四川老师,等等。 这种不当类比显示正是“范美忠事件”中出现的妖魔化倾向。
范美忠让我们看到,在危难当头的时刻,在求生欲望的驱使下,人往往会多么轻易地能抛舍一切道德和责任意识。这显示了人类道德文明的脆弱。人类的文明是建立在对神法的畏怯和对人法的服从之上的。对神法的畏惧将人与野兽区分开来,对人法的服从保证人遵守社会规范。2400年前,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德斯对雅典瘟疫的记录就已经揭示,在极端的灾难环境下,神法和人法都会迅速对人失去约束力。这时候,人要避免再度野蛮化是多么困难,如果成功,又是多么高尚。灾难摧毁的不仅仅是物质世界,而更是人性世界。如果灾难可以铁定让人性完整,甚至提高人性,那还称得上是真正可怕的灾难吗?
黑哲民的电影《罗生门》让我们看到的就是一个被灾难摧毁了的世界(二战后的日本)。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樵夫、强盗、骑士、淑女)都讲述了他们各自的故事,但是灾难使每个人都不敢讲述他自己个人的真实人性故事。每个人的故事里都有别人的堕落,唯独没有他自己的。范美忠老师的自辩便是这样性质的故事,这样的故事需要的是深层意义的解读,而不是简单的字面反驳。范美忠的自辩向我们透露的人性和心灵损害,要远比它表面上所运用的话语(自由主义的或非自由主义的)来得重要。
三. 逐巫范美忠不能救赎教育
把范美忠妖魔化,把他看成是一个道德邪恶,而不是人性软弱的人,自然而然就会要求对他作道德惩罚,不光是口诛笔伐,还要取消他的教师职务,把他当作绝对的异类驱逐出去。要求取消范美忠教职的主要理由有两条:第一,教师是神圣的职业,道德堕落的范美忠不配这个职业;第二,“教师法”有任何尽职的规定,范美忠没有照此尽职,理应从教师队伍中被除名。
教师职业的神圣主要是指它对教师人格和品行的要求:诚实、正直、关爱、守信、敬业,等等。教师人格应当与学校教育的基本价值和目标相一致,而学校则应当为坚持其基本价值而独立于权力和金钱的不当影响。如果教师是神圣职业,那么学校首先必须是一个神圣的场所,不该办成学店,不该拜权力的偶像,不该允许在课程和教材中塞进虚伪和谎言。
据报道,除了这次在地震中对学生缺乏关爱的表现,范美忠一直是一个相当不错的老师。没有听说他有在上课时故意留一手,以便在课后的私人家教中另行出售知识的劣迹。没有听说他时不时向学生宣布自己或子女的生日,让学生送礼祝贺的事。也没听说他玩过每次模拟考另收每个学生15元“印卷费”的花招。如今,做这类不神圣之事的老师大有人在,在生死攸关的时刻,他们会比范美忠更愿意舍命救学生吗?清除了不神圣的范美忠,真的能够消除学校和教师中普遍存在的不神圣现象?
有人认为,在危机的情况下,范美忠老师的个人道德主体意识作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是一个“教师”,必须尽“教师法”规定的职责。这个看法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范美忠违背了该条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范美忠的“逃跑”没有履行此两项教师义务,也就是没有履行教师的相关职责。
还有人提出,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他们认为,这里“转移、疏散学生”的执行人是老师,而范美忠没有执行这样的规定。因此,范美忠的逃跑犯下了和“机长先跳伞、船长先逃难”同样性质的“犯罪行为”。
然而,问题是,范美忠作为教师的失职是他一个人的事情呢?还是整个教育管理制度失败的冰山一角?范美忠对记者们说,关注豆腐渣,不要关注我。据报道,光亚学校党委书记卿光学告诉记者,范美忠已经被学校解聘,理由是“教育部门已取消他的教师资格证”。范美忠说,“我在光亚任教,一直就没有中国教师资格证,为何以前没解聘呢?”范美忠解释,自己是光亚学校IB(国际)部的老师,全部20余名教师仅有他是中国国籍教师,而且所有老师均无中国教师资格证。这样临时抱佛脚的教育管理制度有没有细致规划学校在危急情况下教师的职责,恐怕要等调查清楚了再说。
四. 危急情况下的职业道德
机长和船长指挥疏散不仅是因为他们有这个职责,而且更是因为他们受过这方面的专门训练,有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和能力。如果范老师受过这类的训练,清楚知道自己在地震时应该如何带领学生脱离险境,而又没有那么做,那当然必须追究他的责任。但是,如果他没有受过这种训练和指导,那么就得追究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严重的疏漏,而这个疏漏又是由于哪些人员或部门的失职而造成。追究教师责任,不应当只限于教师,而应当包括整个教育管理和灾难预防体制。
例如,在美国,中小学的防灾是整个教育管理的重要部分。关于学校教师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责任,有关条例有如下规定:教师必须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火灾、飓风、地震、洪水、心脏病发作、暴力攻击的能力。”教师为此接受专门训练。训练教师是教育管理部门的责任。
以我妻子任教的中学为例。学校防范的可能灾情主要有地震、火灾、化学毒品和枪击。由于她的学校位处地震多发地带的旧金山湾区,预防地震最受重视。学校每年一开学,各个教室里都必须张贴出现紧急状况时的疏散路线图,还有各个年级在学校大操场上的集合点。教师必须详细向学生说明各种灾害发生时的应对措施,让学生熟悉撤离大楼的路线。安排这些事是学校领导的责任。如果教育管理部门、学校领导没有尽到责任,发生事情后,是不可以把一切都怪罪到教师个人头上的。
撤离大楼的路线是根据教室的分布情况设计的,尽量做到分散有序,以免过多的师生一下子拥挤在同一个地方,也便于撤离后可以立刻清点各年级的学生。比如,从她教室撤到大操场的路线是从正门出去,然后进入大楼前的操场,一直往前走到操场另一端。那里是整个八年级集合的地点。还有的班级会从侧门和后门撤出,再从大楼两侧绕行到操场的前面。按照计划,全校每年要进行数次撤离的演习。
地震演习有两种,一种是“第一行动”,当房屋摇动厉害,来不及撤离教学楼时,学生就要钻到课桌下面,教师可以站在门框下。另一种是“第二行动”,在有时间跑出楼外的情况下,警铃一响,全体师生马上停止上课,由教师带领,按照事先计划好的路线撤离教学楼,到学校大操场上指定地点排队等候。离开教室时,教师必须带上点名册,另外有一名事先指定好的学生把办公桌下面一只橘黄色的大急救箱拖到外面。点名册是个关键。
一到指定地点,教师马上点名,确认自己的每个学生都安全出来了。然后,由教工组成的急救组、灾情察看组、急救物资供应组等马上各就各位,准备去完成自己的任务。一直到解除警报的上课铃响了,大家才回教室继续上课。
除了地震,火灾、毒气外泄和可能的枪击事件也是防范的重点。火灾、毒气外泄发生时,学生都需要迅速撤离教学楼,因此演习过程和地震“第二行动”演习一样。而校园恐怖枪击演习则不同。枪击演习是为教师设计的。当假设的恐怖分子进入校园时,校长会从办公室用连线广播向全校各个班级用暗语呼叫三次:“比斯特(Beast,野兽的意思)先生,请到办公室来。”只有教师才知道这个暗语,使用暗语是为了避免广播会引起学生恐慌。
教师听到暗语后,要马上把教室的门窗全部锁住,任何人不得进出。走廊里的学生也马上会被送进最靠近的教室。教室里面照常上课,而学校的保安人员则会在外面清查,确认所有的学生和教工都按规定进入了安全的地方。这样过了大约二十分钟,广播里会传出校长的声音,说两遍同样的暗语:“比斯特先生,请到办公室来。”这就是告诉大家警戒解除了。这时候,学生还是不知道这个暗语,所以并不会影响学习。
美国对学校和教师在紧急情况下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即便如此,没有履行职责的教师仍然不算是触犯刑律,国家无权对失职的教师进行刑事起诉。失职的教师将会面临的是民事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因为失职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通常都难逃学生家长的法律指控和赔偿要求,除非受害人家庭不采取法律行动。
教师的职责和教师的权益、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教师需要知道的不仅是应该为学生做什么,而且还包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教师工会发给每个教师一份《教师权利指南》,其中就有这样几条:如果碰到麻烦,在咨询工会代表前,不要提供任何解释,不要提供任何书面说明,要保持沉默。在教师面临法律诉讼时,工会也会全力提供帮助。学校对“安全事故”的态度与医院对“医疗事故”的态度相仿,既是出于职业道德,也是为了自我保护。这是一种低调的职业道德,与教师职业的神圣不神圣没有什么关系,但却能在出现灾害的时候,尽可能有效地同时保护学生和教师。